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又变化,以教材为准)
【解释2】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P83,有新增内容)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2015年新增)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1)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4)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八、减计收入(重点)
1.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减计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九、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低税率 具体规定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新增教材P91“(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选择题)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9)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10)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的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①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④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⑤捐赠所得。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2.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