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5- 培训(3)

2019-08-03 12:55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五项内容。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准予扣除的限度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处理 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 准予结转扣除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

(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解释】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解释】关联企业借款关联企业借款“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贷款利率制约; 2.债资比例红线,防资本弱化。

【解释】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自然人借款 处理同关联企业 (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签订借款合同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弱化)

【新增】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借款费用的对象进一步扩大)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人民币升值,肯定有汇兑损失,但不会考综合题)

7.业务招待费(重要)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特事特办)

【解释2】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3】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解释3】(三进三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解释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释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释6】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7】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烟酒不分家,税务不爱它)

【解释8】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解释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可以提而不用)

【解释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1】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注意是合理的。 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解释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两个条件:统一制作,统一着装)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直接的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解释】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必须是公益性的,非公益性的不得扣除;第二,这种捐赠必须是间接发生的,直接的捐赠不得扣除;第三,这种捐赠必须是通过非营利机构或政府机构发生的捐赠,通过盈利机构或个人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

【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间接计算法下求利润,必然会考察公益性捐赠扣除) 【解释2】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程序

【解释3】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一般考货币性捐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解释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业务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释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存在税会差异。

【例题】某企业将成本为200万元的自产货物通过政府机构对灾区进行捐赠,产品的市场价格4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2000万。则该笔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视同销售收入400万,成本200万。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形成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同时,注意视同销售做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2.捐赠的处理:捐赠成本=200+400×17%=268(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2000×12%=24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28万 【解释1】“名单制”管理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解释2】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例题】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包括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1)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3)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4)上述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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