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5- 培训(4)

2019-08-03 12:55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向主管税务机备案后,准予扣除。

【解释】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解释1】支付对象有限制。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企业或中介个人。

【解释2】支付方式有限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3】支付比例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收入的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计算限额;财险企业15%计算限额。(非人才)

【解释4】支付基数有限制。非保险企业按合同金额提取。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提取。

【解释5】入账方式有限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解释6】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解释7】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8】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新增)

【解释9】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新增)

18.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解释】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案例】A公司2010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该公司的章程规定A公司的分红比例为20%。2012年1月份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000万元。截止2011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假定只考虑所得税)

【答案】

1.股息红利所得=3000×30%=900(万元)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000-900-1000=100(万元)。

19.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得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20.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增)

22.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

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3.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先交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股息。 2.企业所得税税款;

(收入-扣除)×25%=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小结】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

(2)企业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扣除 (3)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4)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计算题】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则该企业7年间补亏情况。

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2000 -165 2001 -56 2002 30 2003 30 2004 40 2005 60 2006 60 2000年亏损额:2001~2005年为弥补期 尚有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 2001年亏损额:2002~2006年为弥补期 56万元的亏损额全部弥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除盘盈固定资产外,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释】这部分考察的重点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容易出客观题也可能涉及到小计算。

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又称实标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对价,而且即使物价变动,一般也不进行调整。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反向列举)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总结: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管是否投入使用,均可以计提折旧;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能否提折旧,看是否投入使用。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租赁类别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租入设备 可扣除租赁费 可以折旧扣除 租出设备 可以折旧扣除 不得折旧扣除 折旧规定 出租方提折旧 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了解)

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解释1】结合税收优惠中新增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解释2】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改扩建的: 推倒重置的(除旧迎新)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保旧增新)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5.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重要)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差额部分纳税调增;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

(3)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税法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分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反向列举):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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