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变相劳务费)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以旧换新: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折让方式销售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是视同销售,与所得税不同。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分别计算增值税。 7.其他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收入类型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 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 自收自支的 代收上缴的收入 缴纳的基金和行政收费 税务处理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增】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新增)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资产租给企业,不属于划入资产。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两个条件是: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作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公告规定的作为收入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二是即使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但是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 (3)出口货物不得将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
费用项目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应重点关注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必考) (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必考) (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必考)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必考)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必考) 可扣除税金举例 财务费用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结合)、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 计入管理费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有房、有车、占地、戴花) 分摊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扣除 的增值税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税前扣除的损失=存货成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保险赔偿-责任赔偿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非常重要) 1.工资、薪金支出
【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三项经费和五险一金。(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
【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