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5- 培训(6)

2019-08-03 12:55

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合并 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解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用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利润来弥补。 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分立 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 ①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对价 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 转让方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确认所得和损失 受让方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企业所发生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类型 1.一般性税务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体规定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部分 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例题】甲公司将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300万元,取得现金对价20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200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答案】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纳税调减所得=(320-200)-7.5=112.5(万元)。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同时符合相应条件(了解)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4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求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PS:课后做教材上61页例题。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香港算香港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00×25%+2.5(补)=27.5(万元)

(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退)超过限额的1.5万当年不得抵扣,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

3.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0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09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18 B.34.375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4.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5.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白名单法则 (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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