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 图文(3)

2019-08-03 13:50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江西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江西省申请执业的,经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执业地点注册;鼓励取得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江西省申请执业。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条 《江西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江西省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纳入定期考核内容。县级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由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1.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2.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3.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4.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5.每年度取得各类学分累计10分。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在江西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且指导老师为江西省的,可在江西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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