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议为商店与非同层的其他功能区疏散独立,但商店内配套的餐饮、游艺场所等难以实现。
40、05版《高规》第5.1.2条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第6.1.7条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对于其中的展览厅是否只指商业展览厅。另外,对于金融行业营业厅、办证大厅、大空间办公室其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是否也能放宽。
防火分区不能放宽,疏散距离可按30米要求。
41、新建规里出现了电子厂房的概念,那些小家电作坊是否属于这个范畴。
《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b类第29条: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3、现在出现了许多嵌入式半地下商业广场或者其他功能,与室外直接连通,是否按照地下室的标准对其要求。
如果该商业广场设计符合:《建规》第2.0.8、2.0.9条半地下室、地下室的界定范畴,应按半地下室、地下室的标准要求设计。
44、建筑物层高为8米,但吊顶设在离地高3米的地方,对吊顶上方5米的空间规范没有规定。
应考量吊顶内是否有使用功能或可燃物。如有使用功能,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依据《建规》第11.4.1.11条:净空高度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8条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45、10、11层的住宅楼的竖井的设置问题。
《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b类65条: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竖井每层封堵。
(2)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检修门的开启不影响人员疏散。
46、地下汽车库出入口是否要满足规范中规定的“汽车库与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0米”的要求?如果设置在住宅建筑地下层的,可否作为一个建筑一起考虑?
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第5.3.3条:汽车坡道(出入口处)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灯措施与停车区隔开。火灾从地下汽车库出入口蔓延向建筑物的危险性减少,通常不考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建筑物防火间距问题(有待规范性文件明确)。
47、对因为工艺流程需要,建筑高度必须超过24米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规范中并未明确,应如何要求?
48、一梯八户的宿舍(不是塔式住宅),三层以上是否需要设两部楼梯?
宿舍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计,不可参照住宅设计,应确保每个楼层、每个防火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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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49、顶层的电梯机房,其出口为甲级防火门,可否设置在封闭楼梯间内? 按现行规范,不建议电梯机房门直接开向封闭楼梯间。
50、《高规》第4.1.5A条“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规定,是指“整个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还是在每个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内不应设置袋形走道或是在袋形走道两侧和尽端不得设置包厢等活动室”?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每个厅、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整个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如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内部无其他安全出口了,两个安全出口无法保证,不符合规范要求。)
51、消防车道问题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总长度大于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这一条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现在有些建筑生产流水线非常长,而中间又不能切断,要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就较为困难,这种应如何解决?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53、对制药行业中的洁净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耐火等级二级)内部装修隔断所使用的材料要求不明确(目前通常使用的材料为彩钢板,内衬岩棉或泡沫),是否加以限制?
洁净厂房的设计应按照《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5.2.4条、5.2.5条、5.3.10条)有关规定执行。
54、《建审纪要》第44条关于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三层以下的歌舞游艺场所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规范未规定在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歌舞游艺场所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建规》执行,但超过500平方米歌舞游艺场所建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5、《高规》规定超过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连通相邻单元楼梯间的连廊,而在条文说明有说按照修改前的规范执行也是符合要求的。那是否可以仅在相邻两户之间设置一个连通阳台,但该阳台在今后使用过程中肯定被封堵,而且疏散到另一户后也无法通过公共走道到达楼梯间。
按现行高规执行。
56、现在屋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但目前又没有相应规范可以参考,其汽车坡道和室内消火栓该如何设置。
《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a类3条: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57、《高规》中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比塔式住宅的要求要高,不是很合理。
58、《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的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对于综合楼中的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是否需要与住宅分开设置。
《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b类53条: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9、甲乙类厂房在须设置防火墙时,可否用负压状态下生产代替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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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负压减少了发生爆炸的可能,泄压是减少爆炸对建筑物结构的影响。两者功能不同,不可代替。
60、甲乙类厂房在设置防火墙时可缩短与厂房间的防火间距,可否缩短与明火点(锅炉房、烟囱等)的距离。
不可以。
甲乙类厂房与室外设备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米,但当室外设备采取地埋式时,间距可否缩小。
规范未明确。
61、厂房和仓库的首层楼梯间是否应直通室外?
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62、如果单元式住宅是多层单元式与高层单元式组合,多层部分是按裙房考虑还是按多层。
整栋建筑应按高层建筑设计,多层部门可参照裙房,楼梯间的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且各单元疏散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63、厂房首层的建筑高度建议应有规定,现实中许多厂房都在首层搭建阁楼? 64、在丙、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内可以设休息室。休息室和员工宿舍如何区分? 休息室一般人数有限(1人)且不过夜。如何监管存在困难。
65、厂房或仓库位于通道尽端或建筑尽端贴临楼梯的地方,这些房间出口一般只有一个,对于房间的大小是否有要求规定。
厂房及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按照《建规》第3.7节、第3.8节执行即可。
66、建规5.5问题:1、哪些建筑适用木结构;2、认为5.5.4条不合适,并且与规范其他条文矛盾(未设防火墙,但防火间距可以4米)。
当建筑参照木结构进行设计时应满足《建规》第5.5条的规定。第5.5.4条为考虑成组布置的情况,与其它成组布置建筑要求相一致,无矛盾。
68、建规第3.3.8条和第3.3.15条规定,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那在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层数是否可以设置?
不可以。
69、高级住宅应如何定性?酒店式公寓与单身公寓的消防要求是否一样?《高规》7.6.2条中“普通住宅”是否包括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
高级住宅应参照《高规》第2.0.11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界定。酒店式公寓应按照旅馆要求进行设计;单身公寓(用地性质如为住宅用地)按住宅要求设计。《高规》7.6.2条中“普通住宅”不包括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商住楼住宅部分设计可参考06纪要。
70、避难层一部分面积如达到人员疏散要求,那么该层除此之外的场地可否用于其它用途(两者之间有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避难层除避难空间、消防设备、救援设施外,不应设置其它功能用房。
71、《高规》7.6.4条中“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是否包括地下自行车库?《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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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要办公楼”需进一步明确,如政府办公楼是否是属于重要办公楼?
地下自行车库通常不认为是“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当防火分区面积超500m2,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重要办公楼”应参照《高规》第2.0.12条及其条文说明进行界定。
72、《高规》规定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时,两个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能超过1400平方米(二类高层2100平方米),而且加喷淋也不能扩大。此条执行较困难(老《高规》可以到2800平方米)。另外一种有变通的做法:将安全出口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疏散门直接开向前室,是否可以认为每个防火分区已具备两个安全出口?
该条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高层建筑基本上要求设置喷淋,防火分区最少都可以放大到2000平方米,如真需设置,可以合用一个楼梯间前室,前室门做甲级防火门,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确保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73、主楼高度超过32m,裙房高度不超过32 m的建筑,裙房部分是否要设消防电梯? 裙房可不设,但消防电梯需停靠每层。
74、《高规》规定屋顶的耐火极限为1.5小时;但又规定中庭屋顶的耐火极限为1.0小时,是否应该统一?
中庭屋顶耐火极限为1小时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应满足高规5.5.2条要求。 75、《建规》5.3.17.5:商店的疏散人数的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仍然偏大,与上海等地实际调研数据差异较大,与专业市场类建筑的实际情况差异也较大。
参照《建规》执行。
76、《建规》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住宅建筑规范》:10-18层时大于10m时;浙江省《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第9条: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这3处其实均为塔式住宅定义,但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可以予以统一?
解释以纪要为准。
77、一、二层通高中庭为独立防火分区时,二层与一层之间的开敞楼梯可否认为是二层的安全出口?或者如何认定独立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
敞开楼梯为功能楼梯,不应作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78、浙江省《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第2条: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但《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不足1.5m不计层数。有矛盾应修正。第7条: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新规范未作规定。对住宅层高、层数计算是否按照《住宅建筑规范》限定?
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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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住宅》9.4.3.3要求管井每层楼板封堵。《高规》100m以下,(5.3.3)可为每隔2-3层封堵。网上《多规》(报批稿)又为(7.2.10)每层楼板处封墙。原《多规》(7.2.9)为2-3层用不少于0.5h不燃烧体封堵。按《高规》执行。
80、《住宅》9.4.3.4要求电缆井和管道井在楼梯间前室采用丙级防火门。与《纪要》53.2甲级门矛盾。按《纪要》执行。
81、《住宅》9.8.1要求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写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按《住宅》执行。
82、《住宅》9.5.1.23对安全疏散和《高规》6.1.1要求不同。《住宅》9.6.2要求35层以上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要求100米。9.7.2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高规》9.4.1要求也有同样的问题。
83、《住宅》9.8.3对消防电梯的要求无《高规》6.3.1.2这一条。按《高规》执行 84、《高规》6.1.1.2条,单元与单元之间设防火墙,防火墙两边的窗间墙宽度是否应为>1.2M的实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要求偏高,(6.1.3条开向前室的户门仅要求为乙级防火门),并与《住宅》中关于无防火分区概念矛盾。
85、《高规》6.1.1.2条,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与《纪要》和《住宅》0.8M矛盾,若上下套间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对住宅而言,立面就比较单一,无法设计落地窗或低窗。分户墙之间1.2M,而《纪要》对此无要求。
不矛盾,大于1..2米的只针对18层以下设置一部楼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按《高规》执行。
86、《高规》6.1.1.1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对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有不同要求,而《住宅》中6.5.1中只是针对单元层的建筑面积区分,并不区别塔式与单元式住宅,此处有矛盾。《纪要》中有十一层以下设封闭楼梯间,十一层-十八层设防烟楼梯间,《高规》并无此区分,只是规定十八层及以下。
87、关于层高,《纪要》中2.商住楼按3M一层换算,不是3M按一层,没有具体规定超出多少算一层,而《住宅》9.1.6规定大于等于1.5M计一层,两者有矛盾。
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88、6.1.1.2条《高规》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只设一座疏散楼梯与《住宅》9.5.3条,19层以上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有矛盾。
89、高规、建规在增加设摊位市场的疏散宽度指标,设摊位的市场与商场的疏散指标应有区别。
二、给排水专业
90、《建规》第8.5.1条,“设有送间风(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办公楼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采用多联机加新风空调系统,每层送风管单独,不穿越楼层时,是否可不设自喷?每层面积不超可不设喷淋。
91、《建规》第8.4.1条,对于宿舍楼、单身公寓等建筑室内消防设置能否执行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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