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疑难问题汇总(支队)
一、建筑专业
1、中庭回廊周围房间仅有房门的回廊作为唯一的疏散通道使用,而中庭防火分区面积上、下层叠加面积超出规范要求,是否房间门设为乙级防火门后,中庭区域防火卷帘是否可不设。对于中庭等开口部位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建规》要求比《高规》要求高,特别是对防火卷帘的要求,执行中是否要一致?
2、天井多宽可不设防火分隔。对于U字型或者有中空的建筑,U型两个长边的间距及中空两侧的防火间距如何要求,防火分区可不计算在一起。
3、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有所要求,但阳台等作为前室使用时是否也按该面积要求执行。 4、《会议纪要》明确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出口,在人员最远点60m疏散距离要求中,到达防火分区疏散楼梯60m无法满足,而到达隔壁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却小于60m是否可行。
5、应设防烟楼梯间的高层建筑底部疏散楼梯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如仅通到三层以下)降低标准,仅设封闭楼梯(自然开窗)即可。
按现行规范:高层建筑垂直投影下范围内的疏散楼梯的形式均应一致;当垂直投影下做好防火分隔是,裙房区域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6、单身公寓而非酒店式公寓与底部商业式办公用房之间,疏散楼梯是否需要分开设置。 7、《建规》中每层建筑面积小于一定面积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这里的每层包不包括首层,如一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首层600m,而二、三层仅200m或更少,是否可设一部疏散楼梯。
第3.7.2条厂房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中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对建筑层数以及高度是否需要加以限制?
建规3.7.2条的建议:厂房安全出口设置一个的条件不仅要求每层面积、人数,还应该与层数有关,如四层或五层以上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建规》第3.7.2条、第5.3.2条中的每层包括首层,不可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建规》第3.7.2未对层数与高度在面积和人数上进行限制,火灾损失及人员危险性可控因而未做明确。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楼梯总宽度核算中,娱乐场所面积核算中走道面积是否可以去除。规范对于桑拿浴室的概念太模糊,应进行细化明确。桑拿浴室是仅指有干、湿蒸的那一块场所,其它与其配套的按摩房或休息用房算在内吗?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档案馆有关消防设计问题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浙公消〔2011〕192号),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根据《关于桑拿浴室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公消〔2010〕53号),桑拿浴室用房应包括休息大厅以及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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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要考虑每个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和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在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审核时,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但目前规范上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上有要求外,《建规》、《高规》均无要求
除《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a类第30条明确的大开间场所外,应考虑每个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和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大开间的商场、超市按照上述会议纪要执行。
10、建议对高层建筑登高车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场地大小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消防登高面希望总队进一步明确?各地在操作过程中有5+6(7)或18米×18米。
登高场地的设置按照《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a类第1条执行。
11、建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最大距离。
最大距离规范未明确规定,建议按照一条消防水带20米加上10米充实水柱控制30米左右。
12、高层建筑裙房局部高起部位与主楼的间距如何控制?是否参照两幢建筑间距执行?地下室采光顶与地上建筑的间距如何控制?
高层建筑裙房局部高起部位与主楼的间距可参照两幢建筑间距执行。 地下室采光井与地上建筑可按照低侧建筑设置防火墙后的防火间距考虑。
13、地下摩托车库和自行车库能否参照汽车库要求确定防火分区面积,目前特别是地下摩托车库设有喷淋和报警系统,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如不超过1000平方米条件较苛刻。
摩托车库的设计相关规范中未明确,建议按设有喷淋和报警系统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进行从严把关。
14、对于高层单元式住宅建筑,各单元的层数不一,有十一层、有十八层、也有二十多层,各单元的楼梯间可否按独立单元的层数来定其楼梯间的设置形式,而不是根据建筑为一类高层,就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
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15、学生公寓、宿舍的消防要求是按住宅还是按公共建筑来审核?如参照居住建筑来定,安全出口与附建公共建筑的出口是否要分开设置?
学生公寓、宿舍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参照《建规》第5.3.11条执行,可不分开。
16、一类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必须按照一类高层的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还是可按裙房建筑要求,楼梯间有可开启外窗时可设封闭楼梯间?
一类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如与主楼投影有防火分隔可设置封闭楼梯。
17、地下汽车库中可否附设住户用贮藏室,可否与车库共为同一防火分区?消防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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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筑要求还是按库房要求?高层地下室设置仓库(商业配套储藏用房)是否按《建筑设计规范》仓库部分执行。
地下汽车库不应附设住户用贮藏室,贮藏室与车库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按照仓库要求设计。
18、“幼儿园不能与车库组合建造”车库规模小可以吗?有安全的防火分隔可以吗? 按浙公消〔2012〕98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相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执行。
19、规范规定厨房内热加工间开窗上方应设防火挑檐,但有时受立面条件的限制很难满足,这种情况是否能控制窗槛墙的高度来达到防火要求。建议餐饮业厨房内的热加工间与其它用房应采用防火门进行分隔。
厨房的防火分隔按照《建规》7.2.3条执行,并考虑管道防火。
20、商业服务网点:按规范要求(大于60平方米)要二个出口,存在以上情况,实际操作中安全出口如何处理?是否可按《建规》中的走道尽端房间直线距离14m且人数不超80人要求设置一个出口,如设二个疏散门,间距是否要>5m. 06版《建规》和05版《高规》对于商业服务网点、架空的层高都没有限制。应加以限制。《建规》、《高规》对商业网点中的内部使用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未作明确规定,是否要封闭,一层楼梯口至直接对外出口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底层和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不是通过内楼梯连通,而是通过通廊直通室外,那么一层和二层算不算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如通过通廊则应按照整体考虑按商住。
21、有一建筑从三个方向看为地上高层,从另一方向看为地下三层的多层建筑,请问该建筑应如何进行定性?是高层还是多层?
通常消防车到达层数定义为首层,或标高正负零以下的全按地下室要求设计的,以正负零层为首层。
22、《高规》对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能不能采用防火墙封堵后,缩短其防火间距?规范中无该放宽条款,不可缩短。
23、《高规》第6.1.7条之规定“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那么这个直线距离是不是空中的直线距离;
该距离可理解为空中的直线距离,但核算疏散距离时,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 24.《高规》第4.2.5条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问题,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地下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50%。多层建筑及厂房可否适用此条?多层建筑及厂房按《建规》第4.2.1条(表4.2.1条注6)相关规定执行。
25.《建规》明确规定通风、空风调节机房及医院手术室应与周围结构的防火分隔要求,而《高规》对此未作任何规定,是否也参照《建规》执行。同时,在地下车库内,防排烟机房是否要独立设置。
高层建筑中通风、空风调节机房及医院手术室应参照《建规》做好防火分隔。 26.市场(厂房)中相邻单体防火间距满足要求,若中间设置顶棚相连则顶棚要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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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屋顶多少,防火分区可不叠加。排烟通风面积有何要求。
中间设置顶棚连接后相邻两个单体应按一幢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7.《纪要》第2条中指出商住楼商业部分按3M一层折算成住宅,不足3米算一层,则商业部分10米,是否按4层计?当一些层高较高的建筑层面,其内部加层时,其楼板耐火极限、建筑面积及安全出口设置如何考虑,特别是在一些歌舞娱乐场所。
层数的折算应按《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b类第23条执行,10/3=3余1<1.5米,10米应按3层折算。设置夹层时应综合考虑防火分区、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设计,满足规范要求。
28.目前流行的住宅底部设通透绿化层的住宅,通透层部分是否计入建筑总层数。跃层式住宅中最底层实际处于半地下室,则层数如何计算?
当通透层大于2.2米时应计入建筑总层数。如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29.商店疏散人数按每层建筑面积计算使用面积再换数人数,使用面积折算值,地下室70%,一层二层50-70%。计算人数相对较大疏散楼梯总宽度较难执行。建议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中相应人数计算方式进行换算。或以更接近实际人数折算方式换算。
应按照《建规》和《高规》严格核算人数并执行。
30.人防掩蔽所,战时是否要作消防设计(因为是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审查? 人防区域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执行。 31.甲乙丙类储罐区与明火散发地点(锅炉房)之间间距问题:如有一化工厂的储罐区内存有甲乙丙类三种火灾危险性的可燃液体,丙类储罐区外壁和甲乙类储罐区外壁与锅炉房间距均符合《建规》第4.4.2条表格之规定,若将甲乙类罐区、丙类罐区作为整体考虑,按照4.4.3条规定的换算方式1立方甲乙类液体折算成5立方丙类液体,那么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间距就势必得增加,前面的设计将不符合规范要求。此类问题该如何把握?
罐区之间满足间距的情况下,可各自考虑间距。
32、《住宅建筑规范》第9.2.1条注中规定,外墙指的是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那么,建筑物外墙面保温材料是否一定要不燃材料,达1小时耐火极限,不能使用如EPS 板、胶粉 EPS 颗粒保温浆料等材料。
《住宅建筑规范》第9.2.1条不燃烧体、耐火极限1小时针对的为外墙(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不涉及保温材料。
33、规范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疏散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墙,但对于其上面的门、窗却未作任何规定。另外,对于疏散内走道和外走道未作区分,是否外走道一侧的墙也跟内走道一样。
34、06版《建规》和《住宅建筑规范》对于住宅层数的确定不一致。06版《建规》第1.0.2条规定,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而《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而《高规》对于这部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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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按照《二O 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b类23条:高层建筑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多层按《建规》及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执行。
35、《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规定,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而这一条的条文解释指出,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那么是否意味着住宅与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可以不采取防火分隔,且可以共用疏散楼梯?如果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不止一层,那么这类场所的疏散楼梯设置也等同于住宅?另外,设有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的住宅,其整个楼的性质是属于纯粹的住宅,还是属于综合楼。
所有公共活动的功能场所均应与住宅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36、《住宅建筑规范》第9.4.2 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05版《高规》第6.1.1.2条规定,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之一是,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在实际设计中,有些住宅如果这样设置很可能影响到采光问题。因此,是否可以用竖向或横向的防火挑檐代替,要挑出多少。
采用防火挑檐则至少应不小于1米(参考商住楼住宅与商业竖向防火分隔)。 37、无论06版《建规》和05版《高规》都规定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却没有规定相邻等高两幢建筑物中其中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是否不限(假如其中一幢建筑物比另外一幢建筑物高1mm呢)。
规范中未明确,从火灾蔓延角度考虑,等高建筑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即可实现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
38、04年会议纪要中,对于高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扩大前室进行了放宽。但未明确最大疏散距离和面积。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的扩大前室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是否影响机械送风。05版《高规》第6.2.6条,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其条文解释为,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因为被穿行的房间门,若被锁住,无法使人员疏散出去,设计上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这里未对公用门厅作一个限制,应该是作为扩大前室使用的公用门厅。如果这个公用门厅里有很多可燃物,一旦门厅也发生火灾,那么高层建筑里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的耐火极限、装修要求、防排烟设计都成为无用功。
扩大前室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有待明确。公用门厅的防火分隔、装修、可燃物堆放应参照前室的要求设计。
39、对于综合楼里的商场的疏散问题,《建规》、《高规》都没有规定商场设单独的疏散出口,建议按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1.4条的要求,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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