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3053-2015)

2019-08-20 18:37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AQ3053-20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的材料、设计、预制、施工和验收、防雷、防静电、防腐、使用管理、检验和安全附件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 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 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见注1)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 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的储罐,其范围包括储罐本体、安全附件和储罐接管的法兰盖、密封垫片及其紧固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冷冻式低温储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341-200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s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AQ 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20660 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JB/ 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10764 无损检测 常压金属储罐声发射检测及评价方法 JB/T 10765 无损检测 常压金属储罐漏磁检测方法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 47018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26 钢制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抗震鉴定标准 SY/T 6620 油罐检验、修理、改建和翻建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API Std 2000 常压和低压储罐的通气装置(非制冷和制冷)

(Venting Atmospheric and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s(Non-refrigerated and Refrigerated))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储罐本体 tank 储罐本体包括:

a) 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端面; b)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c)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d) 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e) 非承压元件与储罐的连接焊缝。

储罐本体中的主要承压元件包括罐顶、罐壁、罐底、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 mm的接管和管法兰。 3.1.2

安全附件 safety facility

储罐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设置在储罐上的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阻火器等。 3. 1.3

设计正压 design positive pressure

设定的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 1.4

设计负压 design negative pressure

设定的储罐承受的最高外压(不包括由于风载引起的外压)或罐内的最大局部真空度;设计负压不应小于罐内可能达到的最大局部真空度(其值按最大规定流速通过真空泄放阀所形成的真空度来确定)。 3. 1.5

设计温度 design temperature

储罐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罐壁板及受力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截面厚度

的平均温度),与相应的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 1.6

大型储罐 large storage tanks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 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 m3的储罐。 3. 1.7

内部检验 Internal Inspection

内部检验为在罐内的介质清空之后,对罐底等各个部位或部件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通常需要进入到罐内。 3.2 缩略语 3.2.1

RBI:基于风险的检验(Risk Based Inspection) 3.2.2

WPS:焊接工艺规程(Welding Procedure Specification) 3.2.3

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ime of Flight Diffraction) 4 总则

4.1 储罐建造和运行的全寿命期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关于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

储罐的设计、制造、施工、试验、检验、使用、维护、改造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储罐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储罐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4.3 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第Ⅲ类储罐,当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储罐的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安全和使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评审合格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的储罐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4 储存介质的毒性程度分类按照HG 20660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储罐的设计方按照GBZ 230的原则,确定介质的毒性程度。 5 材料

5.1 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5.2 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标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储罐用材的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储罐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质检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采购单位应对所获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5.4 新研制的材料,如其性能优于已纳入钢材标准的相近或相似材料,并满足GB 50341的相关规定,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储罐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以使用。 5.5 使用国外的钢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选用国外钢制焊接储罐最新规范选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且在钢制焊接储罐规范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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