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内使用,并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b) 钢材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341中相类似钢材的技术要求; c)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标志应符合第5.3条的规定; d) 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e) 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材料,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评审同意后,方可试用;
f) 国内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满足上述要求后,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5.6 储罐的罐底板、罐壁板、顶板、底圈罐壁处的卷焊人孔颈用板、公称直径大于250 mm的接管补强板等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复验,符合本标准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a) 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b) 用户要求复验的; c) 设计文件要求复验的。
5.7 符合下列条件的储罐本体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按JB/T 4730的规定:
a) 厚度大于30mm且小于等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厚度大于36 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b)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为I级合格。
5.8 储罐用钢材应是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于钢材标准规定的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板,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5.9 焊材应满足NB/T 47018的要求。
5.10 当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如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提高无损检测合格等级,较高的冲击功指标等,应在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标明。 5.11 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 6 设计
6.1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
对储罐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责任要求如下:
a) 储罐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乙级 (含)以上的设计资质,第Ⅱ、Ⅲ类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储罐用户应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b) 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包括设计图样、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 6.2 设计条件
设计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方提出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操作/设计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公称容积、操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设计压力(正压和负压)、设计温度;
b) 储罐类型及结构参数,包括直径、高度; c) 介质组分及特性;
d) 储罐安装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风载荷及雪载荷等); e) 接管及对外连接尺寸和标准;
f) 设计中需考虑的附加载荷; g) 设计使用年限; h) 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6.3 设计文件 6.3.1 通用要求
储罐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储罐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工况适用性评价(若需要)。必要时,还应包括使用维修说明。
b) 设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储罐,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储罐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等附件排量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c) 储罐的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的安全要求;
d) 储罐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e) 采用国外标准设计的储罐,应满足本标准及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6.3.2 设计总图 6.3.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至少应2级签署。第Ⅱ、Ⅲ类储罐要有设计、校核和审核3级签署,对第Ⅲ类储罐还应有储罐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6.3.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储罐的总图,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a) 储罐的名称、类别,所在装置名称及地点、设计、制造/施工所依据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b) 工况条件,包括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名称、介质密度、正常工作时最高和最低液位高度、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
c)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以及雪载荷、风载荷、地震载荷等自然条件;
d) 储罐的结构尺寸(直径、高度、公称容积、工作容积等); e) 储罐的净质量及工作质量、充水质量; f) 罐体及接管、法兰等材料牌号及标准; g) 保温措施或要求; h) 设计使用年限; i) 热处理要求(必要时); j) 充水试验及泄漏试验要求; k) 表面处理及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l) 安全附件的规格及特殊要求(已另行考虑的除外); m) 地脚锚栓(必要时)的规格及布置; n) 梯子的类型(直梯或盘梯)及位置; o) 铭牌的位置;
p) 必要的车间预制、现场组焊和安装、检验、试验要求; q) 其他。 6.4 节能要求
储罐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的原则,兼顾安全与经济的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合理选型,根据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 b) 充分考虑储罐的经济性,根据介质、气候、土壤等条件,合理选材,采用合
适的防腐措施,考虑适当的安全裕量和腐蚀裕量;
c) 合理确定结构尺寸,必要时应进行经济性对比,如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和企业生产、销售的具体要求、产地条件等,确定合理的容积、高径比等; d) 对有保温的储罐,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措施。 6.5 压力
6.5.1 设计正压、设计负压 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设计正压,不应低于正常使用时储罐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储罐,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b) 设计负压,不应小于罐内可能达到的设计最大局部真空度。 6.5.2 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
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正压力,不得大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b) 在正常工作压力和超压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余量,以满足储存介质的温度、密度及气体和蒸汽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压力增长量; c) 真空泄放阀设定的开启值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最大真空度。 6.6 设计温度
6.6.1 设计温度不得低于罐壁板及受力元件可能出现的最高金属温度,或不得高于罐壁板及受力元件可能出现的最低金属温度;
6.6.2 当罐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影响(如露天放置,既无加热又无保温)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应参考该地区气象资料,应取建罐地区的最低日平均温度加13 °C。 6.7 腐蚀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