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的供货方应对材料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材料有现行国家标准的,包括材料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没有国家标准的,包括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b) 涂料各组分物性(危害性)及注意事项等。
9.7 选用涂料时,需综合考虑涂料的适应性、配套性、安全性和可施工性,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与储罐的使用环境相适应; b) 与储罐的材质相适应; c) 各层涂料正确配套; d)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e) 满足施工条件及使用寿命的要求;
f) 密闭空间优先选用水性涂料或无溶剂涂料。
9.8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储罐防腐蚀工程方可开始施工:
a) 设计、施工和原材料的技术文件齐全,已编制具体的涂料配套方案,明确每道涂层用量、厚度要求等。施工方案和图纸经过会审和技术交底;
b) 储罐防腐蚀工程的施工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安全培训,熟悉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了解原材料所具有的化学危害性及出现人身伤害时的安全处理措施。施工队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c) 施工前已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措施,原材料储存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除锈、储罐内作业、电气、脚手架等设施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防腐蚀涂装中的“三废”治理措施等;
d) 各种原材料、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检测合格,安全可靠,并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签字,必要时防腐原材料的检验应经第三方确认合格; e) 防护设施齐全,安全可靠,现场通风状态良好,施工用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9.9 涂装的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9.10 罐在使用前如接触海水等强腐蚀性液体,罐内应采用临时性牺牲阳极保护措施。 10 使用管理 10.1 改造和维修
10.1.1 对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要求
从事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满足如下全部要求:
a) 从事储罐改造和维修的单位应是已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或改造和维修资质的单位;
b) 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并对储罐的改造和维修的质量负责;
c) 改造和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 d) 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向储罐使用单位提供改造、维修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10.1.2 改造和维修前的准备
储罐进行改造和维修前,应做好如下全部准备工作:
a) 应对储罐进行检验和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或稳定性核算,评估合格才允许进行改造和维修。评估结论应经过评估执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b) 应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施工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
准;
c) 储罐的改造和维修人员在进入储罐内部作业前,应先作好清理、清洗、置换和通风、照明、防静电以及适当的人员安全防护和罐体防护工作,应符合AQ3028规范的要求。否则,严禁人员进入。 10.1.3 改造和维修的通用要求
10.1.3.1 当需要进行内部检验、修理或拆除作业时,作业单位应进行是否具有造成人员伤亡潜在危险的安全评定,评定报告需经过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储罐使用单位审批;作业单位需基于保护人员健康和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防止财产损失等安全准则而制定施工程序,施工程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或行业安全作业规程中关于“受限空间”内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规定。 10.1.3.2 改造和维修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储罐进行检验,当储罐检验结果表明储罐的原始物理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储罐的工况条件将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工况适用性评定以确定其继续使用的安全性。
10.1.3.3 储罐进行焊接修理时,应严格遵守焊工考试和焊接工艺评定的有关规定。
10.1.3.4 储罐的挖补、更换、切割筒节或管口,应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焊接完后应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10.1.3.5 储罐改造和维修后,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充水试验: a) 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承压元件的储罐;
b) 工程评价表明工况严格程度增加,如增加操作压力,储存密度更大的介质、提高操作温度或储存液位高度,或储罐部分已经损坏,但需继续使用等; c) 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充水试验的储罐;
d) 用户或检验机构对储罐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有必要进行充水试验的。
10.1.3.6 储罐的改造和维修应满足GB 50341、GB 5012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条款和SY/T 6620的要求。
10.1.3.7 改造和维修后的储罐,其结构、强度、稳定性、严密性应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10.1.4 工况适用性评价
当储罐的原始物理条件如罐体厚度,储罐基础等,发生了变化,或储罐的工况条件,如储存介质密度,液位高度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工况适用性评价以确定其继续使用的安全性。工况适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承担储罐工况适用性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已取得相关的设计、检验资质。评价结构应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b)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储罐使用单位可向核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工况适用性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储罐情况书面报告储罐登记机关; c) 工况适用性评价可参照SY/T 6620的要求进行;
d) 检验机构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原因、以及发展趋势或储罐在新工况下的使用可靠性在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分析缺陷或新工况对储罐安全使用的影响,并根据评价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确定储罐的安全状况、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出具检验报告;
e) 工况适用性评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编写,评价机构对评价的正确性负责;
f) 储罐使用单位应将工况适用性评价结论报储罐登记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评定报告的要求控制储罐的运行参数,落实检查措施。 10.2储罐使用登记
储罐的使用单位,在储罐投入使用前,或最迟不超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
照要求到有关主管机构(以下称为储罐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3 使用单位的职责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储罐管理规定与细则,编制本单位的管理细则;配备具有储罐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储罐的安全管理工作。储罐使用单位应对储罐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并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使用单位对储罐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
10.4 相关部门的职责
10.4.1 储罐的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储罐管理规定、管理细则及工作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建立、健全“一台一档”的储罐技术档案;针对储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提高储罐管理水平;
10.4.2 生产管理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审查储罐安全操作、液位控制、温度控制、压力控制等关乎安全运行的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储罐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
10.4.3 安全部门职责:制定储罐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储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组织编写和审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职业中毒、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和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检查和督促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储罐有关的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气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切实作好固定用火点的审批工作、各类安全作业票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10.5 作业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