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3053-2015)(8)

2019-08-20 18:37

2) 监督运行: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3) 暂停运行:指发现的安全问题逾期没有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4) 停止运行: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交由检验机构实施进一步的检验。 11.2.3定期检验

储罐的定期检验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检验前,检验单位应根据储罐的使用情况制定检验方案,明确检验的内容,并得到使用单位的批准;

b) 定期检验的内容一般包括宏观检查、罐体腐蚀检测、厚度测定、焊缝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和储罐安全管理检查;

c)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目视检查、漏磁检测、声发射检测、超声波测量厚度、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导波检测、超声波C扫、金相检验、材质分析、稳定性或强度校核、应力测定、真空试漏检测、基础沉降评估、材料脆性断裂评估、充水试验等手段;

d) 定期检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检验人员编写,并经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单位(部门)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然后加盖检验单位(部门)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定期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6年,大型储罐的定期检验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12年。 11.3 检验周期的确定

检验周期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例行检查的周期应根据储罐结构、储存介质、所处环境特点而决定,最长不

超过一个月;

b)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

c) 定期检验的周期应根据实测的腐蚀速率和罐体的最小允许厚度来确定,实际检验周期应以确保下次检验时罐体厚度不小于标准所要求的最小厚度这一原则来确定;

d) 当腐蚀速率未知时,可根据类似工况条件下储罐运行经验预测的腐蚀速率来确定,当类似储罐的运行经验或数据也没有时,定期检验的周期不得超过6年,大型储罐不得超过4年;

e) 对于腐蚀较严重的储罐,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缩短定期检验的周期。

11.4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储罐的使用单位,也可以采用RBI程序来确定定期检验的周期。RBI综合评价储罐发生泄漏或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以确定在下一次定期检验前,储罐最小厚度的可接受风险,可据此相应增大或减小第11.3条所确定的定期检验的周期。 RBI评定报告应由经过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完成,且由有资质的检验人员或有储罐设计(包括储罐基础)、建造和腐蚀方面知识及经验的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审定。 RBI可参照《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GB/T 26610实施。 11.5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储罐操作或检修的经验,必要时应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检查人员对储罐的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储罐的各类检验应分别由下列人员来承担: a) 例行检查由用户单位储罐专业人员实施;

b) 年度检查可由用户单位储罐专业人员人员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实施;

c) 根据储罐定期检验内容的不同,定期检验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1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储罐,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向储罐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储罐,应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12 安全附件

12.1 安全附件的通用要求 安全附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储罐的安全附件应与储罐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建成并投用; b) 制造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置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c)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d)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e) 安全附件出厂时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f) 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g) 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

h) 在防爆场所选用的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机构发放的防爆许可证,并应达到安装、使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i) 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应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12.2 安全附件的配置原则 12.2.1 压力限制附件

下列情况的储罐,应相应地设置限制超压的安全附件: a) 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应设置通气孔。

b) 浮顶上应装设自动通气阀,其流通面积和数量按收发储存介质时的最大流量确定。

c) 采用气体密封或有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进行保护,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储罐系统在出现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的通气需要,其开启压力应高于通气管的排气压力并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吸气压力应低于通气管的进气压力并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达到防止罐顶正压力超过设计压力10%以上、并且罐中局部真空度不超过储罐设计负压或设计最大局部真空度。若可能由于火灾或其他外部热源作用将使储罐产生额外危险时,还应设置若干辅助的压力泄放装置,以防止正压力超过设计压力的20%以上。

d) 低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显示仪表,对甲类液体储罐,还应配置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应设置警报连锁系统。

e)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或有密闭要求的储罐,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SH/T 3007的要求。

f) 固定顶储罐若罐顶与罐壁连接处不满足GB 50341的弱顶连接条件,且所设置的呼吸阀不能满足紧急状态下的通气要求时,还应设置紧急通气装置。

12.2.2 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12.2.3 温度控制附件

需要控制壁温的储罐,应装设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表。温度计和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装设温度计,并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12.2.4 阻火器

下列储罐应设置阻火器:

a) 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储罐,其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设阻火器; b) 采用气体密封的储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

当建罐地区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低于0 °C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或自聚可能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结晶或自聚措施。 12.2.5 报警系统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系统。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3的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储罐四周通道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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