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义务
(1)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②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并负责安排本项目的运营、维护;
③在合作期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场地平整、安臵房的投资建设,并将相关资产移交给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按照市政配套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协议,合作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单位;
④负责筹措投资款额,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
⑤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严格执行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⑥负责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⑦项目公司应配合国家和招标人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⑧未经区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除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招标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有权监督、检查项目资产及临时设施的建设、项目资产的运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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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②有权按相关规定单方终止合同并接收项目资产;
③应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所必须的一切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所需的批准,成立项目公司所需的批准,为运营、维护项目资产所必须的一切批准;
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三、政府支持
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或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并将导致项目公司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项目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后,区政府允许修改PPP项目合作协议等协议条款,以使项目公司基本上达到发生上述变化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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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管架构
一、授权关系 (1)实施机构授权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政府出资人代表授权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实业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3)PPP合作协议签署主体授权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实施机构*******管委会代表政府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及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签署《PPP投资合作协议》。
二、监管方式和政府介入
本项目属于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项目,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
(一)监管方式
对本项目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履约监管、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管。
(1)履约监管
履约监管主要是从合同的角度确保社会投资人按合同履约,主要的履约监管形式:
①参股项目公司;本项目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实业在项目公司中占股5%,**实业对项目公司中委派董事、监理等公司高管;
②提交履约担保;为担保项目公司根据《PPP合同》约定时间、质量实施项目、履行义务,可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③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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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开工之前,项目公司有义务提交项目进度计划,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规定,以保障本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本项目进度及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在本项目投入运营之间,项目公司就将市政道路和配套管线的运营维护手册、公共设施的运营维护手册提交政府,并在运营期间,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情况; ④对施工单位选择的监管;项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政府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
⑤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政府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2)行政监管
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履约监管并不影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行政监管,项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行使行政监督。
(3)公众监管
本项目属于公共项目,公众、媒体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行使公众监管。
(二)政府方介入
政府方介入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况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况下的介入两类;
(1)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况下的介入
存在如下情形时,政府方拥有介入的权利:
①存在危及人身**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②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③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发生政府方介入情形时,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通知项目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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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介入计划和介入程度。该介入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①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将被豁免;
②在政府方介入期间内,政府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该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③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2)项目公司违约情况下的介入
当项目公司发生违约情况,政府方书面通知并给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进行补救,若项目公司在约定期限仍无法补救,政府方可行使介入权。该介入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①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第三方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义务;
②在项目公司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政府介入期间内,政府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就不受违约影响部门的服务费用;
③任何因政府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该部门费用可从政府付费中扣减;
④如果政府方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政府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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