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同比上升2.71%;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份转让等案件14694件,同比上升56.90%;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案件12018件,同比上升2.83%;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20258件,同比上升0.83%。
积极采取司法措施,妥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青海玉树特大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以及湖南、吉林、海南等地洪涝灾害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受灾地区法院也分别采取措施,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对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如青海高院对玉树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广西高院就做好抗洪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下发紧急通知等。围绕办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切实为2010年广州亚运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通知》,指导有关法院依法审理好相关案件,为重大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一段时间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恶性案件频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审判、执
行、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
(二)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各级法院切实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应对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赌禁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专项斗争,积极参与打击假发票、假币、走私、商业贿赂、证券期货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势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79641件,同比上升1.68%。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89028件,同比上升2.5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30150件,同比上升20.5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184729件,同比上升2.46%;侵犯财产类犯罪294233件,同比下降6.3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152873件,同比上升14.39%;贪污、贿赂、渎职类犯罪27751件,同比上升7.10%。
加大刑事审判监督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各级法院在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加快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案件审理、执行方式,积极探索完善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等新举措,促使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如上海法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使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从刑事扩大到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等。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各级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合力。认真做好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推动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互联网管理,高度重视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对社会管理的影响,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诈骗、网上盗窃、传播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应对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的挑战。
(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判决和调解两种基本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传统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司法工作原则,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导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法院强化调解优先理念,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着力构建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努力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恩怨,促进社会和谐。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