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监发[2011]39号关于印发《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2019-08-26 18:41

临安监发[2011]39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临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等文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应急处臵程序及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

?2004?33号)和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分析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救援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二)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措施和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处臵人员职责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要素评审)。应当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和签字(见附件1)。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危险分析的全面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专家库,市安全生产监管

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市、县(区)两级安监部门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见附件一)。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要素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名单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 (六)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并修订完善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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