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援指挥中心初步审查,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核;
(二)申请评审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专家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县区安监局,由县区安监局审查后报送至临沂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符合评审条件要求,聘为评审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四)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分别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进行两次。
第六条 在聘用有效期内,评审专家必须接受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年一次的资格复审,复审资料受理原则上每年的11月份进行,复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2.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3.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年度应急预案评审业绩证明原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聘用期满30日前,可向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续聘,并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续聘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续聘申请表;
2.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3.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评审专家聘书原件。
第八条 评审专家须在获得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用后,由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选派并接受有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评审工作,组织单位对受聘的评审专家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可靠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解答有关部门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评审企业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县区安监局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记录并核实有关内容,并作出年度应急预案评审业绩证明。
第十三条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评审专家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专家的评审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故意损害评审组织机构、被评审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恶意抵毁被评审单位声誉,故意报复打击,强行索取财物; (四)评审工作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五)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缺席或三次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的;
(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