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一)中央、省属驻临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均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送市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实施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确定如下:
(1)各市直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分别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具体为:生产单位、甲类经营(除加油站外)单位、储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经营(零售)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4)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其他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其预案报县区安监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
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评审书或论证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论证书的格式参照应急预案备案评审书。 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备案登记及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按规定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档,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
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应急程序、措施的要点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对同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应急演练七日前应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年度十二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
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四)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周围环境改变,本单位事故可能导致对外部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化会对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原材料,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工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邮政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安监发【2010】26号文件?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评审书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