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在维修过程时,与购房人发生纠纷的,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5000元。 G严格执行交房后1-5年内返工、整改、维修制度。凡是交房后出现的影响外观、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返工;凡是交房后出现的质量通病,必须进行整改;凡是交房后的景观工程、管道、管网工程等必须做好培管和维修工作。凡是交房后仍存在有假冒伪劣材料的,必须做到包换;凡是交房后仍存在因采购原因导致的材料质量问题的,必须包修。以上返工、整改、维修、包换、保修所产生的费用,如在保修期内的必须由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全额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保修期外的工程,若在质保期内没有维修好或系原施工质量问题或系原材料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H 交房后维修的责任划分详见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物业公司签订的四方协议。 (○)(36)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及发包人制度的要求填制、报送相关表单。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十五天内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表,同时提供网络进度计划表,每周二报周进度计划(如有变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要符合发包人的工期标准(工期标准见附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凡涉及到经济结算的,均须另行办理签证手续。
10.2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3在确保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前提下,承包人须每月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调整后的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七天内予以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认可,但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审批不视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认可本工程可以顺延工期。 10.4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所有工程必须在中标工期内结束。
发包人保留根据整个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调整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包括了发包人专项分包工程的工期(二次装修工程、独立工程所需的工期除外),且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专项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除本条第(2)款项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2)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如下列原因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按本通用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影响已在投标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2)发包人原因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的;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4)因发包人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的。
(○)(5)在关键线路上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8%以上的。
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承包人须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承包人未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不需要就此延误要求工期顺延。
13.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关于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5.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对于该工程获得奖杯的额外奖励:对于该工程获得奖杯的额外奖励:市优奖合同造价的1%、省优奖合同造价的2%、国优奖合同造价的3%、鲁班奖奖合同造价的5%。 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与“优良”两个标准的定义如下: (1)分项工程: 1)合格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优良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其以上。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分部工程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②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①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②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建筑工程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其中;主体、门窗、地面、层面、安装五项必须为优良)。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合格工程标准(若有更新,则执行新版本)见ZN-GF-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下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操作手册》上中下3册、ZN-SC-2010《中南控股集团施工技术标准》上中下3册,以上标准中没有的,执行相应国家规范标准。 (1)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发包人专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 (2)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针对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若第一次验收达不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返工后经第二次验收才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3.5%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3.5%】;若经第二次验收仍达不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返工后经第三次验收才达到优良工程验收的,承包人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5%】。
②经承包人经两次整改后,工程仍未达到优良工程验收标准,但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须在本条①的基础上再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3%】。 ③经承包人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价款,且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④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3)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5)发生质量问题,按给发包人或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此款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由承包人另行赔偿。
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承包人除不能取得该部分房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要以房屋市场销售价回购该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工程并且赔偿对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16.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发包人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16.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凡承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发包人分部分项验收程序施工的,承包人除无条件免费整改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弄虚作假的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16.4发包人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切实落实自检、互检、专检,做到按程序验收,针对天沟、檐口、滴水线、腰线、泛水、各类落水口、卫生间、管道洞、屋面、窗套、防水渗漏、不同材料之间的开裂等细部的通病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验收表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事项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弄虚作假的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1)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
(2)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
(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4)门窗工程: 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5)屋面工程: 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屋面层;
(6)设备安装: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湾设置;
(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8)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如本条所述相关工序),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面层装修等),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9)楼层标高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无条件整修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损失额度的200%。
(10)空鼓超过国家验收规范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处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并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16.5开工前,承包人需复核测绘院移交的点位,复核后如果再出现点位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6承包商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16.7上道工序未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程序如下:承包人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再由发包人工程部验收。承包人不履行先自检义务或弄虚作假的,须按照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8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对开工、基础封顶、主体封顶、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工程与物业交接、交房验收等重点节点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16.9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每一分项(如主体结构、地面、抹灰、外窗等)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并接受相应奖励和违约处罚。
16.10为加强过程控制,发承包双方同意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质量并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①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附件《实测实量标准》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进行实测实量和确定实测实量分。
②主体工程(含安装预埋):
实测实量分在85分(不含85分)至90分(含90分)之间的,发包人按该部分主体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人奖励;实测实量分在90分(不含90分)至95分(含95分)之间的,发包人按该部分主体工程造价的3%给予承包人奖励;实测实量分在95分以上的,发包人按该部分主体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人奖励。本条奖励基数为主体工程部分和安装预埋工程造价。
实测实量分在75分以下,承包人须按该部分主体工程造价(含安装预埋工程造价,下同)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实测实量分在75分(不含75分)至80分(含80分)之间的,承包人须按该部分主体工程造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实测实量分在80分(不含80分)至85分(含85分)之间的,不奖不罚。
③装修或安装工程:实测实量分在85分(不含85分)至90分(含90分)之间的,发包人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3%给予承包人奖励;实测实量分在90分(不含90分)至95分(含95分)之间的,发包人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4.5%给予承包人奖励;实测实量分在95分以上的,发包人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7.5%给予承包人奖励。本条奖励基数为装修工程和安装部分(不含设备)造价。
实测实量分在75分以下,承包人须按该部分工程造价(不含设备款,下同)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实测实量分在75分(不含75分)至80分(含80分)之间的,承包人须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