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9)

2019-08-29 20:52

(5)竣工验收除检查必要的质保资料(包括项目部自检及公司相关部门检查的资料)外,还要对使用功能进行实测实量及外部观感质量的评定以及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细部整改。 (6)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四套、竣工图纸四套,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7)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撤除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管理该工程的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将会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因此,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发包人不能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接收。

(8)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各项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并经发包人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质量监督机构实地核定验收通过。

(○)(2)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材、构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4)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5)竣工档案由承包人负责主送,发包人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

(○)(6)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承包人须保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甲方直到入住结束或甲方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该部分人员产生的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结算价中。 33 竣工结算

33.1在本工程实际竣工后40天内,承包人须将详细的结算及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发包人,要求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1) 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单;经发包人工程部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 (2)经发包人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竣工图纸;

(3)经发包人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4)经发包人工程部签字确认后的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证明(如发生延误); (5)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套价软件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式电子版);

承包人必须提交全部、完整、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并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发包人将无限期推迟结算审核工作,

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对于逾期提交的资料或提交不齐全的资料,视同承包人放弃该部分的结算要求,相应价款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让利。

33.2承包人所提交的结算或有关的资料并不直接成为本合同的结算,此等资料只能视为提供给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补充、完善结算资料。最终结算值以发包人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为准(包括工程中的签证、变更等)。

结算经监理审核后,由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工程核算进行审核,再由发包人的集团工程审计中心进行审计,总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若发生不配合现象,产生后果自负;最终结算额以发包人集团工程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33.3发包人须在收到承包人合格结算、完整的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审核有关的结算,并须给予承包人一份经双方认可后的结算书,如因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资料或未能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的,则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时间不受前述时间规定限制。 33.4承包人须自费负责结算的开支。

33.5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审价核减率在5%以上的,承包人须按照核减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违约

35.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本专用条款“补充的特别约定”第47.11款项的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本专用条款“补充的特别约定”第47.11款项的约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本专用条款“补充的特别约定”第47.11款项的约定,本合同专用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执行该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本专用条款“补充的特别约定”第47.11款项的约定,本合同专用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执行该约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条款约定。 37.1争议

37.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1)种方式无法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1)承包人必须以其自有员工完成本工程施工,不得以转包、挂靠、单项分包、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本工程发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在施工过程,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前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勒令该分包单位退场,退场结算款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对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部分,承包人无权取得任何工程价款且须按照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前述约定结算;如发包人在结算后发现上述情形,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结算并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相应的工程款。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八份,共计壹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分送有关部门。 47.补充的特别约定: 47.1工程价款的确定:

(1)本工程按经发包人、设计院共同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签证进行结算。 (2)结算工程价款=总包管理配合费+结算价(此结算价为下浮后的结算价)。 (3)结算依据:

(○)(1)本工程土建工程执行 《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安装执行《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常用册)》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国家、 海南 省 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总价按本合同约定的下浮率下浮,各种政策性调整文件在本投标截止日 年 月 日后不再调整。预结算书使用广联达预算软件编制。

(○)(2)取费级别:住宅:土建二类,安装三类;地库、商业、农贸市场:三类;人工单价按一类工 元/定额工日、二类工 元/定额工日、三类工 元/定额工日调整,合同签订后所有政府出台的调价文件在投标截止日 年 月 日后一律不再调整。

(○)(3)工程施工措施费的取定:A.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8%(土建)、0.6%(安装)计取。B.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土建)、1%(安装)计取,发包人将提供场地供承包人进行临设的搭建,如临时设施需要进行二次搬迁,不再另计取费用。C.其他工程施工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取定,其中包括: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赶工措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D.超高费按 %计取。E.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包括设备)按 %计取采保费。

(○)(4)基坑井点排水,采用平米包干方式计算,包干价一层地下室井点排水为60元/平方米(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二层地下室井点排水为90元/平方米(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按设计砼面的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执行定额含量;砼墙面达到清水砼不抹灰标准的,其计价方式按定额规定执行;砼天棚面必须达到不抹灰标准。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承包人自行修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大型机械进退场必需按进退场型号、台次申报审批,附作结算依据。

⑥下浮率:A.住宅:土建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B.人防地下车库:土建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C.沿街商业:土建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D.农贸市场:土建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安装工程总造价下浮率 %。此下浮率为固定下浮率,不会因实际工程量的多少,也不会因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的改变而调整。

下浮率适用于组成合同价款的预算价,也适用于因涉及变更等新增加的项目。下浮为最终结算总价下浮。

(○)(6)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承包人对本工程整个项目进行总包管理、总协调、总进度控制而计取的管理费用和为履行总承包人之职责而向专项分包工程(及专项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在工地的一切照管、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称为总包管理费及总配合费,主要包括提供作业面、提供临时设施、机械料具的配合等。根据招投标文件,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为一固定费率,双方同意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按专项分包工程结算价(不包括设备费、桩基费、土方、景观)的 %计取,其中总包管理费为 %、总包配合费为 %,该计取比例不会因专项分包工程总额的大小而调整。属于市政公益单位建设的专项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信、有线电视专项工程等)不计取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若实际发生配合工作,由发包人及时办理签证)。清理垃圾的费用已在总包配合管理费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计取。 A总包管理工作:是指承包人对委托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独立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以及独立工程的施工现场,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

B总包服务工作:负责各专项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专项承包人的进出场时间、各专项承包人的工作面、各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组织对专项承包人的设计交底,审核各专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协调专项承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专项承包人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会签发放工作,为专项承包人工程的预留、预埋做好配合工作,负责本工程所有洞口封堵、填缝、修补(其中若属于专项承包人的施工内容,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由发包人从专项承包

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承包人),配合已完工程、设备和成品的保护,配合竣工资料的整理;为专项工程的承包人无偿提供材料、配件、设备堆放地点,提供施工场地和水源及电源;提供专项承包人正常施工期间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满足专项承包人合理的配合要求,其中外架必须保证外墙装饰面施工完成后方可拆除。不能因发包人前期手续正在办理中不齐全为由,影响工期进度。

C总包管理及总包配合工作的评价准则:根据专项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资料整理等方面实际完成情况,均能达到专项承包合同的要求视为对专项承包人有管理能力,否则,即视为总包管理或/和总包配合不到位。

D承包人未能有效开展总包管理和配合职责的,发包人有权酌情扣除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直至扣清。承包人未能有效开展总包管理和配合职责导致本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工期延误、质量达不到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不能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外,还需按照专项分包工程结算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承包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分包单位进度款的支付签署意见。

(○)(7)专项分包工程的造价不列入承包人的结算工程价款,但不减轻承包人任何作为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项分包工程的范围。

(○)(8)甲定乙购(甲方认质认价,本合同为同一含义)材料价格的确定:对于甲定乙购材料,承包人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若拒绝采购,发包人将自行进行采购,承包人按照采购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甲定乙购材料的单价由发包人确认,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钢筋定价方法为: 以西本钢铁每日网上报价的 (地区)优质品材价格加上 元/吨,整个结构施工期间的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价。钢材选用品牌为柳钢、广钢、贵港、建鹏钢、闽琼,如需增加钢筋品牌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9)甲定乙购材料的范围包括:商品砼(若甲方无自搅拌站的认质认价),钢筋、钢筋钢套筒连接、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钢筋植筋、水泥、桥架、动力箱、电箱、直流屏、信号屏、封闭母线、开关面板、电线管、灯具,各类阀门、水表、泵、水咀、水卫洁具、地漏、风管、风机、调节阀、防火阀、风口、钢板(含镀锌铁板)等主材;装修修饰主材、石材、面砖、外立面主材、路灯、庭院灯、室外小品。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改为甲供,由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总价的30%的违约金予发包人。发包人可根据需要调整甲定乙购材料的范围,若承包方拒绝接受而影响施工进度、相关工序及工期,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等条款执行,发包方损失承包方按双倍损失赔偿。

(○)(10)甲定乙购材料以外的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

A甲定乙购材料以同期市场现款现货价确定,水泥根据 海口 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使用散装水泥,水泥价格以同期市场散装水泥价格确定,除此之外的其它材料,属一般地材的材料价格以施工当期《 海南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若该材料使用期限较长,材料用量(如砂石等)按各施工进度的实际使用量,单价按使用时间内的各期《 海南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经加权平均计算单价后进行结算,均要参加总价下浮。 B以上刊物上找不到价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实时限价,限价的材料不参加总价下浮。 (○)(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包括设备)按 %计取采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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