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总结七十六⊙举证期限与补充证据⊙第33条】
1. 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 一般情形: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
申请延期: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在正当事由(不可抗力等)消除后10日内举证。
逾期举证,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 一般情形: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申请延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2. 诉讼中自行补充证据
(1)被告——一般不得自行补充收集证据
被告的证据应当来源于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再自行补充收集证据。但在下列情况下,经法院准许后可以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原告和第三人——可以自行补充收集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例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
3. 法院要求补充证据
除当事人“自行”补充收集证据外,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
【专题总结七十七⊙法院调取证据⊙第34条】
1.法院依职权调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
限于以下两种情形:(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程序性事项(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2.法院依申请调取
申请主体只能是原告或者第三人,且限于他们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被告无权申请调取)。具体包括:(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第1款)
禁止: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法院未予准许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证据在异地的,法院可以书面委托异地法院调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26条)
注意二者在质证上的不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需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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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总结七十八⊙证据保全⊙第36条】
关键是掌握保全的方式: 1.依职权。
2.依申请(书面):(1)申请主体为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代表人);(2)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3)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专题总结七十九⊙起诉期限⊙第38、39条】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较为复杂,特别要对各种情形的起算点准确把握。要点总结如下:
1. 起诉行政作为的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注意起算点:
(1)一般情形——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2)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为1年);
(3)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超过20年)。
2. 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限为3个月 注意起算点:
(1)法律规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后起算;
(2)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收到申请60日后起算; (3)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即起诉。 3. 经过复议的案件:起诉期限为15日 注意起算点:
(1)复议作为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2)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期满(2个月)之日起算。
【专题总结八十⊙起诉的条件⊙第41条】
注意对本条第(一)项的理解: 1.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能作原告。
2.起诉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原告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被侵犯在所不问,这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告的起诉。
【专题总结八十一⊙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第48条】
1. 视为撤诉的情形包括:
(1)应当视为撤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7条) (2)可以视为撤诉: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48条中的“两次”合法传唤已经被《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9条修正);②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 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上诉人:在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的前提下,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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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注意:(1)申请撤诉与缺席判决均是针对原、被告而言,第三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2)在复议、诉讼选择案件中,被裁定撤诉后,当事人仍可申请复议。
【专题总结八十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第51条】
行政诉讼的撤诉制度较为复杂,除了上述的视为撤诉情形外,重点是对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特别要注意撤诉与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相结合的情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撤诉制度归纳如下:
1. 撤诉的法律效果: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告因未缴纳受理费视为撤诉的除外。若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对原诉讼只能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7条)
2.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撤诉。把握以下要点:
(1)被告可以自愿在宣判前的任何阶段改变原行为,且在一审、二审与再审中都可以改变原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原行为。被告改变原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院。(《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1、8条)
(2)被告改变原行为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①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②改变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改变或撤销处理结果;④根据原告的请求履行职责;⑤采取补救、补偿措施;⑥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行政裁决案件中)。(《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3、4条)
(3)被告改变原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应当准许撤诉:①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②改变原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权;③改变后已书面告知法院;④第三人无异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2条)
(4)被告改变原行为后,原告若申请撤诉,法院应按以下方式处理:①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②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③不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准许,并及时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5、7条)
(5)被告改变原行为后,原告不申请撤诉,处理方式为:
①不撤诉,也没有对改变后的行为起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②撤回原诉,又提起新诉:法院应当审理改变后的行为。
③不撤诉,又提起新诉:法院对改变前后的行为都应当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
【专题总结八十三⊙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第54、55条】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六种,命题主要是针对不同种类判决的适用条件,特别是相似判决的适用区别。因此,对每种判决的适用条件一定要熟练掌握。
1. 维持判决。适用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2.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与维持判决是行政诉讼判决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的适用条件是相对应的,违反维持判决条件的任一情形都可以适用撤销判决,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形可适用撤销判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此外还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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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复议的行为:复议维持时,应当撤销原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改变时,应当撤销复议决定,并且“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
(2)撤销并责令重做: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如果作出,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据本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处理。但是:①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撤销的除外;②结果相同,但事实或理由改变的,不属于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
注意,责令重做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一般没有限制,只在必要时可以限定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0条)
(3)判决撤销将会给国家、公共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附带采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的四种措施,即:①判决重做;②责令补救;③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3. 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不作为。注意,应当指定履行期限。 4. 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另需注意:
(1)原则上,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例外: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不受此限。同时,判决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符合撤销条件(如滥用职权),也可以判决撤销。 5.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补充规定的判决类型,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的情形:
(1)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2)被诉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4)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审理认为原行为合法。
此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许可规定》第8条第2款和第10条对行政许可诉讼案件中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作出的特别规定。
6. 确认判决。这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补充规定的判决类型,包括两种: (1)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条件: ①不作为案件中,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②被诉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③被诉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④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意在确认违法的同时,“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赔偿。
注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判决赔偿。
此外,注意《行政许可规定》第10条中关于确认违法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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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总结八十四⊙行政诉讼审理期限与上诉期限⊙第57、58、60条】
1. 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
2. 二审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
注意审理期限的延长:基层法院申请延长,由高院批准,并报中院备案;中院申请延长,由高院批准;高院申请延长,由最高法院批准。对延长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
3. 上诉期限:不服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上诉期限没有延长。
注意,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未上诉人;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5条)
【专题总结八十五⊙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59、61条】
1. 二审的审理对象:对原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1款)
2. 二审的审理方式: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事实不清楚或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2款)
3.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重点应掌握以下几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须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3)对一审判决遗漏的处理:
①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
认为不应赔偿的→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认为应当赔偿的→在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 二审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1)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者继续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
(2)一审法院不应受理而错误受理并判决的案件→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迳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9条第(一)项)
【专题总结八十六⊙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第65条】
1. 执行主体。
(1)法院: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情况特殊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5条)
(2)行政机关:须是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
2. 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 (1)申请人是公民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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