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东方法条串讲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9)

2019-08-30 12:59

60日的规定。

期限的延长:复议期限的延长由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因此,复议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专题总结六十八⊙复议决定的执行⊙第32、33条】

根据执行义务方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只能由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维持的,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复议变更的,由复议机关负责执行。

注意:只有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才可以自行强制执行,否则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例题】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2008年卷二单选第45题)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答案:D

十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专题总结六十九⊙行政意见书和建议书⊙第57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的有效形式。根据第57条内容分析,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四点区别:其一,制作主体不同,行政复议意见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而行政复议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其二,对象不同,行政复议意见书是针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下级机关制作的,而行政复议建议书是针对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制作的。其三,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意见书内容上是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相关下级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内容则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其四,效力不同,行政复议意见书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而行政复议建议书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是提出可行建议。

十四、行政诉讼法

【专题总结七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5、11、12条】,无视频讲解学员自已看讲义复习

《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其中列举又包括肯定列举(第11条)和否定列举(第12条)。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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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上有两个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2)合法权益标准。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形下,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必是实际发生的,只要当事人认为侵害发生,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此标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

2. 肯定列举(应予受理的案件)

第11条对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具体列举,对此不必强制记忆,而是应当结合上述概括性标准加以理解。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侵犯当事人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3. 否定列举(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1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是应当掌握的重点,这些行为包括以下10种:(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行政终裁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7)行政仲裁;(8)行政指导;(9)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0)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为。

对以上几种行为要能准确区分和把握:

行政终裁行为包括:(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两种: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机关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当认为是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不可诉,若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则可诉。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实际为维持原结论的二次决定,这种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可诉。

总之,除了“(4)行政终裁行为”,其他各行为均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为行政诉讼所受理。因此,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查与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判断。

【专题总结七十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第13~16条】

《行政诉讼法》第13~16条是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重点应掌握以下规则:

1. 原则上,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注意,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审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实际上,所有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一审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2)被告为海关的案件。

(3)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注意:①是“可以”除外,而非“一律”除外;②对省、市级政府没有除外规定。(注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一)项已经被《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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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第(一)项修正,以后者为准。)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案件行政案件。

(7)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属于中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③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商标行政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应了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题总结七十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第17~20条】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即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具体包括如下规则:

1. 一般原则——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复议改变原行为”是指改变如下情形之一:①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②改变适用依据且影响定性;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处理结果。(《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

(3)复议不作为的——对原机关行为不服,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注意:(1)立法目的在于为原告提供便于起诉的选择,减轻原告诉讼负担,并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2)原告所在地包括三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行政赔偿诉讼中规定的是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4. 限制人身自由+财产处罚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

注意:(1)二行为由同一行政机关作出。(2)二行为所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即对此二行为不服的应当是同一原告。

对此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对某一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中既包括人身内容,也包括财产内容,如果相对人对人身内容和财产内容均不服,可以选择向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相反,如果仅对财产内容不服,则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5. 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9条)

注意对不动产案件的理解:不动产案件是指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或者影响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具体而言,不动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提起的行政诉讼;(2)因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改建、扩建等引起的行政诉讼;(3)因土地征用及与此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4)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6.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可以择一起诉;同时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

注意是“最先收到起诉状”而非“最先受理”或“最先立案”的法院。三大诉讼法对此种情形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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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总结七十三⊙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第24条】

确认原告资格是每年都会考查的重点,对此应当掌握以下内容:

1. 一般确认规则: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据此可以把原告分为两种: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人(行政相对人);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行政相关人)。

2. 经转移的原告资格: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可以为原告(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死亡的,资格转移给其继承人);法人、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法人、组织为原告。既然是原告,当然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注意受托人不是原告,应以委托人名义起诉:如果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委托代为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2款)

3. 原告资格的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18条特别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1)合伙

①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同);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该组织自身为原告。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是原告,只是代表原告进行诉讼。

(3)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企业自身和投资人(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均可为原告。

注意,投资人(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既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股份制企业——该企业自身为原告。 注意,其内部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但不是原告。

(5)非国有企业资格灭失(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企业自身和法定代表人均可为原告。

注意,此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案件——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承包人等)均可为原告。

注意,土地使用权人作原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专题总结七十四⊙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第25条】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般原则: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注意,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受理机关为被告。(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为被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4条第1、2款)

2. 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维持的——原机关为被告; (2)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不作为的——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对复议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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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

注意,行政赔偿诉讼中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被告的确认规则与此不同:在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并加重损害的情况下,(1)赔偿请求人只对原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机关为被告;(2)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赔偿规定》第18条)

3. 经合法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 受委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注意,行政机关非法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

5.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注意:

(1)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许可决定须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如果当事人对只对许可决定提起诉讼,应以作出该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许可决定和批准行为一并提起诉讼,应当以下级机关和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规定》第4条)

(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①信息公开须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②信息公开须由保密部门确定的;③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4条第4项)

6.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无继承者的,撤销机关为被告。

7. 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数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注意,根据《行政许可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案件中,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8.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 (1)有授权的(包括在幅度上超越授权范围)——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被告; (2)没有授权的(有授权但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授权范围,即超越授权种类的,视为无授权)——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均为授权依据。

【专题总结七十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第27条】

1. 第三人的一般判断标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 参加诉讼的方式:(1)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2)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

1行政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注意:○

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此处“行政机关”不应作狭义理解,

2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而应当理解为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必须涉及两人以上。○

3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讼,这里规定的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说明法院有通知的义务。当然,如果第三人拒不参加,法院也不能强求,必须尊重第三人的选择。

4. 法律地位:有独立的诉权,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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