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告知义务。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
4. 决定。本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1)决定的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决定。(第34条第2款)
②不能当场决定,且单独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2条第1款)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42条第2款)。注意,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④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报送上级机关决定,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2份材料(上级机关决定期限仍依①②的规定)。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3条)
在计算决定期限时需注意,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45条)
此外,注意不要与颁发许可证件的期限混淆:准予行政许可的,并非一律颁发许可证件,对于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加盖许可机关印章,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第39、44条)
(2)决定的形式
①准予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 ②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第40条)。注意,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需要公开。
(3)决定的效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在本地区有效。(第41条)
【专题总结三十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第46~48条】
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
1. 听证程序的启动
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
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 2.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
3.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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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 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
5. 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考虑其他因素,即案卷排他原则,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的听证程序都没有规定该原则)。
6. 其他事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免费。
【专题总结三十三⊙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第49~57条】
除听证程序外,本法第五、六节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加以规定,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 变更与延续程序。对于此问题,大家应重点掌握第50条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对于第1款,注意申请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第2款,注意决定时间,以及逾期未作决定的效果。
2. 对特许事项的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53条)
根据第12条第(二)项,特许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 对资格的认可:针对公民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针对组织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第54条)
4. 核准程序。核准指对特定物的检验、检测、检疫(简称“三检”),表面上看是对物的许可,实质上是对物的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该物的一种许可。行政机关实施三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对三检结果作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第55条)
5. 登记程序。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原则上作形式审查,即只要材料齐全且法定形式的,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特殊情况下才作实质审查。(第56条)
6.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7条)
【专题总结三十四⊙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变更⊙第8、69、70条】
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等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的后果,本部分是考试的重点,归纳如下:
1.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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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
2. 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法第8条可知:
(1)撤回或变更事由: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或变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里涉及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问题,《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补偿申请程序。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当事人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补偿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③许可事项属于特许的(第12条第(二)项),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3. 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后,行政机关履行的终止许可的程序性行为。对本法第70条规定的几种注销情形要予以掌握,特别要注意第(四)项的内容,根据该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撤销、撤回和吊销均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要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
这里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四个概念,要正确理解与区别它们的内涵: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缘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予以撤回。
(3)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行为的作出与许可实施过程无关,而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4)注销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专题总结三十五⊙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78~81条】
1. 申请人的责任(尚未取得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1)不予许可;(2)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未遂的1年)。
2. 被许可人的责任(已经取得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1)撤销许可;(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既遂的3年)。
3. 无照经营的责任(没有经过许可):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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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处罚法
【专题总结三十六⊙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8~14条】
1. 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1)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注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
(2)行政法规。不能创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他可以创设。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处罚类型,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此权力。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规定了两个可以附加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3)地方性法规。不能创设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他可以设定。
(4)规章。可以创设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所设罚款的额度受到限制: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类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不含经济特区市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2. 行政处罚的规定权。规定权即对已经创设的行政处罚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可对上位法创设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不可扩大或缩减。
【专题总结三十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第15~19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三种,大家需要掌握以下要点: 1. 行政机关(第15、16条)
(1)单独行使: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集中行使: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注意:此处与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权存在区别,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而本法规定的是以国务院名义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相对集中。
2. 被授权的组织(第17条)
(1)条件:①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依法律、法规的授权。
(2)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注意: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授权实施规定得完全一致。
3. 受委托的组织(第18条)
(1)条件:①受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②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2)特征:①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委托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③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④无须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须公告)。
注意比较授权与委托在条件与特征上的不同,并且与行政许可的授权与委托比较记忆。结论是:(1)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关于授权实施的规定,在依据、对象、名义、责任方面都完全一致,无区别。(2)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在依据、名义、责任、不得转委托方面是一致的,但是还存在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其一是委托对象不同,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其二是对公告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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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总结三十八⊙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第23~29条】
处罚的适用规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殊规定比较记忆,并注意细节。对此归纳如下:
1. 基本适用规则
(1)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23条)
(2)一事不再罚。该规定的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肆意处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有利于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真正实现,通过合法的处罚决定来实现教育、引导和预防的功能。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往往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从而构成两个以上的处罚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其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的罚款。(第24条)
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①前提是 “一事”,即只存在同一违法事实,如果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则可处以多次罚款。②违反法律规范的数量,无论一事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还是一事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③“不再罚”之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则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给予一次性处罚(可以既处罚款,同时并处其他种类的处罚),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处罚决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则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做出两次以上的同类型行政处罚。④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及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如开车不系安全带;如果是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被处罚后不具备即时纠正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处罚,否则就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某段封闭高速公路上的超载车辆。
(3)处罚与刑罚的折抵。一个行为同时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那么应当将行政处罚折抵相应刑罚(同类相抵),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②罚款折抵罚金。注意,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能与刑罚中的没收相折抵。(第28条)
(4)处罚时效。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为2年,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注意,法律(法规、规章无权)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治安管理案件的处罚时效为6个月。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指行为人连续不断地实施多个同类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实施状态。(第29条)
【专题总结三十九⊙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33~35条】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法定依据明确;(2)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两种: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治安管理案件为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具体制度
(1)一人执法。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由执法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
(2)当场决定。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而是由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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