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3)

2019-08-30 13:58

事人;合伙承包的,合伙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③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可能出现其它组织的情况:

⑴、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内部部门不属于分支机构) ⑵、依法成立,具备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

⑶、依法成立,具备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或者合伙组织 ⑷、依法登记的地方性社团

⑸、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⑹、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不算,此处指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确定当事人容易产生异议的几种情况: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它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5)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以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7)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2、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18周岁,终于死亡或者宣告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其它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他们的诉讼活动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位进行。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组织成立,终于组织消灭,诉讼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来实现。

三、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当事人的更换:(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当事人的更换,因为其跟当事人的处分权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相冲突)

2、当事人的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依其职权通知其参加。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对于当事人的追加,法院通知后其参加后不参加的,分两种情况:

(1)共同原告经法院追加通知不参加的,若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再追加;若既不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也没有参加诉讼,依然追加;

(2)共同被告经法院追加通知不参加的,若为一般被告,经两次传唤不来的,可缺席判决;

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三费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唤不来的,视为拒传。

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案外人),由他人担任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处的特殊原因,是指诉讼标的发生了继受,包括:1、非身份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承担诉讼;2、身份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诉讼终结;3、法人或其它组织分离合并,由分离合并以后的法人承担诉讼;4、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接受其财产的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义务;5、农村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或无力清偿债务,其诉讼权利义务由发包人承担。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随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而存在,随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转移。

四、当事人适格问题

概念:就某一个具体的标的物而言,由谁来充当诉讼当事人,纠纷由谁与谁之间来解决,就是当事人适格,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

按诉的种类来进行当事人适格的分类:身份之诉,财产之诉

按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分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1)给付之诉适格的当事人

概念: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纠纷的给付内容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 李龙说,给付之诉适格的当事人分为三类: (一)诉讼标的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非诉讼标的的主体,但对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包括:1、死者的人格权由其继承人加以保护;2、遗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在遗产纠纷中基于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和处分权;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财产部分可以继承的,但人身权部分(署名权、改编权)不能继承;4、破产企业的清算主或资产管理人(从企业被宣告破产起,不再具有民事能力,亦无民事诉讼能力,这时成立清算组(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涉及该企业的一切诉讼活动,它的当事人都是破产清算主)。如果企业破产以后,发现该企业有遗漏的财产没有清算的,可以启动复权程序。复权程序:清算主以原告的身份进行复权,收回财产,收回财产后再按照原先的清算方案进行清偿。清算主作为原告是基于其对诉讼标的有管领权和处分权;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因代管的财产提起的诉讼

(三)非诉讼标的的主体,诉讼标的的继受人是适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继受的取得可能基于合意,也可能基于法定)

在起诉以前如果发生的诉讼标的的继受,叫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诉讼标的的继受,那时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如果在既判力确定以后发生了诉讼标的继受,那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2)确认之诉适格的当事人

概念: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予以判定的请求。

1、诉讼标的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2、即受判决法律上利益的人:当事人自己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处于不正常的状态或者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院即将作出的确认判决加以消除,这个人就叫有即受判决法律上利益的人,反之即为没有即受判决法律上利益的人。

例:选民资格案当事人除了选民本人以外,还有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当事人死亡或者失踪的人除近亲属之外,还有利害关系人;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同

理;开县养女与伯父就死亡赔偿金争议之案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适格的当事人

概念: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不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予以变更、消除、解除的请求,叫做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

例:离婚案件、变更监护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该受理)、民法上撤销权纠纷

形成之诉适格的当事人通常是诉讼标的的主体。对原告行使形成权有障碍的人均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五、诉讼第三人(设立目的:为了增强民事诉讼的裁判功能)

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来源于前苏联,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诉讼参加人,并分为主参加人和辅助参加人,此两个概念不同。

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的到诉讼中去的人,叫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台湾称为主参加人)

概念: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1、参加诉讼的依据:对原被告之间争议诉讼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李龙认为,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相应的权利,反之,没有诉讼标的物的诉讼中没有第三人。引申意义,即只有在给付之诉中间才会存在第三人。 2、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提出独立的参加之诉)

3、在诉讼中的地位:原告(在本诉中算第三人,在参加之诉中是原告,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候,诉讼中是诉的合并。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见诉讼的时候,法院如果调解结案,应当将本诉和参见之诉合并调解,调解书应当送达第三人,如果本诉被驳回或撤回,参加之诉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原告,而本诉的原被告是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台湾称为辅助参加人) 概念: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1、参加诉讼的依据: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审判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人。

(1)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民事诉讼的裁判组织不能裁判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2)这种法律关系只能是一重法律关系,涉及到其它纠纷另行起诉。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候,诉讼中实际上只有一个诉,即本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是参加到一方当事人中间去,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胜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主张,甚至他在诉讼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权申请回避。所以他在诉讼中只有一个诉,不构成诉的合并。

2、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通知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3、在诉讼中的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一参加诉讼就是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一样。行政诉讼中也有第三人,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可以参加行政诉讼,也是第三人,一参加诉讼就是当事人,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分有无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候刚开始不是当事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一个嬗变的过程。

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变成当事人,享有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即只有当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他才成为当事人)

诉讼欺诈:“隔山打牛”第一招,滥列第三人,学名“诈取法院裁判的欺诈”。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滥列第三人。

六、共同诉讼

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提出一个单一之诉,学术上称为纯粹单一之诉;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复合之诉,复合之诉分主体复合之诉和客体复合诉讼。主体复合之诉也叫主观复合之诉,也叫形式上的复合之诉,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而二人以上,客体复合之诉也叫客观复合之诉,也叫实质上的复合之诉,指诉讼标的而两个以上,即诉的合并。

共同诉讼:属于主体复合之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叫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同起诉应诉,法院合并审理作出裁判,这一制度就叫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当事人必须一同作出起诉,法院必须对此一同作出裁判,这一制度就叫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即在诉讼中其客体是单一的,主体是复合的,在诉讼中只有一个诉。

(2) 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处理,作出裁判。

诉讼欺诈:突袭欺诈,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的诉讼。防止:在可能出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时候,在刚开始诉讼时,让法院对其示明。

(3)虽然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但是法院要裁判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外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例:甲施工单位施工将乙丙丁三兄弟共有的一间房屋震裂赔偿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1)因共有财产提起的诉讼,财产共有人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例外: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必要将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家庭共有财产,其债权债务是混同的,只有三种情况导致分家析产,离婚、死亡、分家。否则既判力自然扩张及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家庭成员)

(2)共同侵权,共同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害人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3)共同危险,对造成这种损害都有可能,共同危险人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典型:高空坠物。

(4)共同赡养、扶养、抚育,共同继承(“三费”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在共同继承中,没有参加诉讼的法定继承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 (5)连带债权债务人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债务人低价转让其财产,债权人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列债务人和受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对行使形成权有障碍的人,通通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二、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针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作出裁判,这一制度叫做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以上同一类型的诉合并而成,它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也就是说,普通共同诉讼中至少有两个诉。

所谓“诉讼标的的同一种类”,是指在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最小单位。 (2)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法院要合并审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行为负责。

三、代表人诉讼

概念和特征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无法共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制度就叫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本质上是共同诉讼加代理人制度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刑事诉讼中无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中原告方有代表人诉讼。

特征: (1)人数众多,十人以上(行政诉讼中人数众多是五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个代表人又可以聘请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3)代表人必须是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成员

(4)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只能为一般性的诉讼行为,不能为处分性的诉讼行为。所谓一般性的诉讼行为,是指起诉应诉答辩,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性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承受。所谓处分性的诉讼行为,需经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包括变更、放弃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参与调解,签收调解书,提出反诉,申请撤诉,提出上诉。这相当于代理人诉讼中的一般授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总分两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但到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要么有共同的法律利益,要么有同种类的法律利益,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一制度就叫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是确定的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包括两种类型:普通共同诉讼(有着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和必要共同诉讼(有着共同的法律利益)

代表人产生: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来的,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到起诉时尚未确定或者不能确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着同种类的法律利益,由当事人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就叫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到起诉时尚未确定或者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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