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执行。委托其它法院代为执行,应当发出委托执行函,受委托的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以后应当在15日以内开始,如果受委托的法院在15日以内没有开始执行,委托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如果30日内没有执行完毕,应当函告委托法院。
2、执行阻却原因
影响民事执行正常进行的所有情形的总和,叫执行阻却原因。 执行阻却原因包括:
(1)执行异议。狭义的执行异议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驳回其异议时,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③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有若干个申请执行人时,对于清偿方案的分配表,可以提出分配表异议之诉,也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是程序上的形成权
(2)执行担保。提出执行担保的目的是暂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债务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从而获得暂缓执行的期限,这一制度叫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的条件:①必须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②申请执行人同意;③必须是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债务确有困难;④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也可以由担保人提供,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清偿债务,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⑤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间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进行调解,但是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因为处分权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终结执行的活动叫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定,裁定终结执行;如果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确认。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内容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时效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无钱还债,协商以任何方式抵偿债务的,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4)执行回转。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执行已经执行的标的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叫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①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以后,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②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根据被变更或者被撤销;③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种类物折价回转、特定物一追到底,孳息一并回转,其它纠纷另行起诉)。
(5)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这一制度叫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一制度叫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①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暂缓执行的;③作为公民的被申请人死亡,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作为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的被申请人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④其它;⑤再审程序如果立案,也要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①“三费”案件的执行当事人死亡;②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被撤销;③申请人撤回申请;④被执行人死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⑤被执行人无钱还债,又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
(6)执行承受,也叫执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执行承受的实质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自然人死亡的,承受其财产的人可以列为被执行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承受其财产的人可以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承担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一种特殊情况。
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手段,叫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有储蓄业务的银行和有关单位,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限于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此外,所有的执行手段中都应当注意豁免财产。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劳动收入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有储蓄业务的银行和有关单位,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限于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应当为其本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必要的生活费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限。
3、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有储蓄业务的银行和有关单位,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限于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应当发出公告,由院长签发。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对于被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搬出的财产,运至指定地点交被执行人接收,拒不接收,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5、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
执行的标的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的,能够替代履行的,替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无法替代的,将判决书的内容予以公告或者登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外,还可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要求其缴纳迟延履行金。 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7、强制办理证照转移手续 8、民事搜查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及一切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都可以进行搜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对搜查出的财产,应当照据清单,交被执行人签收,还可以搜查人身。 9、强制被执行人交纳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利息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的两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李龙标准):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获得的利益;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使申请执行人所遭受的损失;③履行同样行为所应当支付的对价。 10、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11、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此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可以对其使用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媒体公告债务人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征信记录
我国目前的征信记录只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13、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民或者其它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取得执行依据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按比例进行清偿。 14、再执行与继续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或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以后,被执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执行,执行终结以后,执行终结的事由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这就叫再执行。最常见的情况是执行债权凭证或者执行债券。
继续执行制度就是一旦申请执行,执行就不受期限的限制,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章 涉外程序
一、涉外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涉外程序的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涉外司法协助(我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在外国法院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在我国法院的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