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8)

2019-08-30 13:58

5、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二审作出的裁判是终审;再审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

二、启动再审的途径

1、法院决定再审

即法院依职权再审,指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法院决定再审不包括调解书;(2)确有错误。包括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民诉法第179条);(3)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没有期间的限制。

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本院的院长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们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按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就叫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例外:有两种情形可以延长三个月。①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这种情形在两年以后才被发现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形之日起三个月内还可以申请再审,不受两年的限制。②预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预决的法律文书未必会在两年之内撤销,如果在两年以后撤销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对依法规定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情形:民诉法第179条

(3)管辖: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一经提出,即造成时效中断。即自申请再审之次日起,至再审终了时为中断时间,不应计算在2年之内。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停止执行。因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是否再审,仍处于未确定状态阶段。

3、检察院抗诉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无期间限制。抗诉后不可逆转,不能撤销抗诉,且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再审。

法定情形:(1)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相同(民诉法第179条)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1)事后抗诉:对未生效的判决,检察院建议或者等待其生效;(2)居高临下的抗诉:同级检察院发现有抗诉情形的,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于民诉法第179条中1~5款的情形可指令提审,其余的提出申请。

三、再审的审理

(一)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二)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案件的调解: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内容);再审案件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程序错误),发回重审是发到一审。

作出裁定撤销原判的同时,指令审判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原一、二审裁判视为撤销。(民诉意见210条)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一、概念及其特征

人民法院专门为审理四种特殊的案件设立的程序。

特征:

1、由四种相互孤立的案件组成的程序,由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组成。 2、管辖只能是基层法院,中级以上不受理。

3、审限、立案或公告期间届满30日内,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除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外,独任审判制。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纠错程序特殊:自审自纠。

二、选民资格案件

概念: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它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程序:(1)起诉:选民本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管辖法院为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2)申诉: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3)诉权限制:离选举日不得少于5天,否则诉权消灭。(4)组成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5)判决和送达:及时判决,在选举日前送达双方当事人。(6)救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确有错误也不再救济。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概念: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程序:(1)申请:利害关系人,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2)管辖:失踪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法定期间:失踪2年,死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可立即宣告其死亡。(4)公告期:失踪3个月,死亡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5)宣告失踪的,指定财产代管人,通常为申请人。(6)救济:自审自纠。

四、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在我国台湾地区叫禁治产案件。

公民因疾病(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鉴定依法作出判决所适用的程序,叫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程序:(1)申请人: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2)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要为被申请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该法定代理人不能同时也是申请人;(4)需要医学鉴定。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医学鉴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5)如果被申请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为其指定监护人,监护人通常为申

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6)如果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恢复正常,由人民法院自省自纠,即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财产无主案件

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最常见的是埋藏物、隐藏物、漂浮物、遗失物。

程序:(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公告期:1年;(4)公告期间届满,无人对财产申报权利,法院判决宣告该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5)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以内,权利人出现的,法院经审查以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八章 支付令程序(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及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对于追索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如果对支付令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生效,生效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一程序就叫督促程序。

支付令程序可以用来中断诉讼时效。但该程序只限于两种债务:追索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申请支付令只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2、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3、债权已经到期;4、要提出申请书,申请书的管辖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应当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的,可以留置送达。

支付令的运作程序 1、申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状,并向法院预交申请费,申请费为诉讼费的三分之一。管辖: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日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的,可以留置送达。

3、异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以后有两种选择:一、履行债务;二、拒不履行的,必须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关于书面异议:一、异议必须书面,口头无效;二、债务人只是声明没有履行能力,而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提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三、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它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四、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部分异议,没有异议的部分生效;五、人民法院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不审查是否有理由,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生效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从诉的种类上讲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一般只有确定力而没有执行力,但它会延伸出执行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支付令错误的,由本院的院长将错误的支付令提交审委会讨论,予以纠正。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的概念及其申请条件

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毁损灭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即作出除权判决,这一程序叫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条件

1、只能针对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常见的是银行的支票、汇票、本票,记名债券、记名股票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的原因是票据被盗遗失、毁损灭失。

3、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不是票据的前手和后手。

4、申请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程序

1、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票据的详细情况。人民法院7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日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程序受理后,同时通知支付人止付。如果支付人接到止付通知书之后没有止付,将来除权判决作出以后不能免除其付款的义务。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无效。公示催告的期间依案情而定,最少不少于60天(依案情而定的公告期还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依案情而定,最少不少于30天)。公告的目的是通知票据的权利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法院作形式审查,如果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驳回申报。

2、公示催告要转入下一程序,需具备三个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2)有人申报权利,但申报权利被驳回;(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内申请除权判决,如果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没有申请除权判决,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权利的判决。申请人可以凭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向银行兑付现款。除权判决是除去该票据权利的判决,法院作出判决,消除公示催告票据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凭除权判决书向支付人兑付现款。除权判决作出以后,应当发出公告。

4、除权判决的救济。除权判决作出以后,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没有申报权利,可以在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以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独任审理;除权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的概念及申请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撑,按照法定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予以实现,这一程序叫执行程序。执行权都在法院。

申请执行的条件

(1)必须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

(2)生效法律文书中必要要有给付内容。即裁判的法律文书必要要有执行力,给付的内容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必须是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4)遵守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为2年,而且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2、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执行依据,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总称。 执行依据分为三大类(李龙分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除权判决书和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中财产部分的给付内容。

(2)我国其它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执行签证)。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2)其它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的裁定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标的

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向的对象,即财产和行为。人身原则上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但例外情况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可以管收债务人。

4、执行的基本原则

(1)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民事执行不能把人身作为执行标的。

(2)保护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执行首先要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手段去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以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时,对执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予以保护,如执行时限于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劳动收入时应当为其本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即执行财产豁免。

(3)依法执行的原则。人民法院执行,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违法执行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中没有民事赔偿,但在民事诉讼中错误保全、错误执行、错误使用强制措施的参照刑事赔偿。

(4)强制执行与自动履行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应当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毁损、隐匿执行标的物的,法院可以立即执行。

(5)依法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即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与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执行程序的开始与执行阻却原因

1、执行程序的开始

我国先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启动执行程序的途径有三种:

(1)申请执行。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外例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民事执行申请状,申请执行状的重要内容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者拒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申请执行要遵守执行时效,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移送执行。也叫依职权执行,包括:“四费一金一酬”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3)委托执行。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直接执行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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