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员每月个人所得税预扣税及劳务报酬扣税额记录在《中海货运船员个人收入清单》,船员可在清单中查询。
二、 船员每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收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中海国际各分公司代扣代缴,船员可向中海国际各分公司财务部个税管理员处查询缴纳情况。
三、 地税局会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统一开具《个税证明》并邮寄送达给中海国际各分公司,船员可到中海国际领取《个税证明》并获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
四、 网上查询。广州地区的船员可登陆广东省局网站(www.gdltax.gov.cn)“办税大厅-年所得12万元申报”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查询,也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www.gzds.gov.cn ,点击“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查询。密码请向单位财务索取或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上海地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纳税所在税务局办税大厅打印纳税证明。
第二十四条 广州地区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 按揭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 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银行借款合同(按揭合同);
2. 首期发票或收据(如为购买二手楼,则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 身份证;
4. 个人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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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房公积金专用折。
(二) 第二次及以后支取,根据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文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上次支取的月日满半年办理再支取。按目前政策须提供:
1. 个人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及第一页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住房公积金专用折。
5. 每次提取时均需提供借款合同及购房发票(如为购买二手楼,则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二、 自建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 土地使用证明:由当地(镇)国土局出具,以证明该土地可用于建房。
2. 建房证明:由当地(镇或居委)建设委员会出具,以证明该土地建房可允许建几层。
3. 购买建房材料的收据,如:水泥、砖石、沙土、钢筋等,可根据本人公积金帐户中的金额去开具相关收据。
4. 建房人(房主或户主)必须是本人或配偶,以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名义建房均不可提取船员本人的公积金。房屋装修不属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三、 广州地区船员领取公积金流程:
1. 到中海国际广州分公司财务部411室进行财务审核,结算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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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2. 到广海福利中心财务科审核、开单(石冲口远安新街68-72号一楼,原石冲口幼儿园内)。
3. 到建设银行提取公积金,地址:滨江路华标涛景湾建设银行(石冲口公交车站旁)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流程
一、 异地范围:广州市十区及市属二市(从化、增城)和佛山八间医院从2011年3月1日起已纳入广州市统筹管理,超出上述范围的医院即为异地就医选点医院。
佛山八间医院包括: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中医院、佛山市中山医三水分医院、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医院、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 办理流程:
(一) 选择指定医院。需办理异地就医的员工,由本人或委托家属,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在当地选择1~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层面统一,不能纵向跨越地段范围,否则市医保局不予认可。
(二) 所需资料
1. 本人或委托家属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然后分别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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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住证明或户籍证明”、本人阳光商务理财卡复印件各一份。
(三) 审批:
员工或委托家属将办好的《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及所需资料(按上述第二款要求)寄到中海国际广州分公司人事部医保组,由医保组送广州海运卫医科集中送市医保局办理审批确认手续(确认后此表由参保单位、市医保局备存)。
五、 变更异地就医指定医院:员工补选、改选或注销异地医院时,须重新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提供“居住证明或户籍证明”和本人阳光商务理财卡复印件,再按上述第(一)款流程重新报审。
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 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0天内将报销单据邮寄到中海国际广州分公司人事部医保组。
(二) 本人需提供的报销单据材料包括: 1.医疗费用正式发票原件(背面签名);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手写要加盖公章);
3.出院或急诊留观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特殊情况要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及单位出具证明等);
4.出院小结原件;
5.医疗保险卡和理财卡正反面复印件;
6.提供临时医嘱及长期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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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海国际广州分公司人事部医保组汇总上述六份报销单据材料,以及市医保局审批同意的《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及相关报表呈送广州海运福利中心卫医科及广州市医保局审批。
(四)广州市医保局审批通过后的报销款将直接划入本人阳光商务理财卡。
第二十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
一、 人员范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二、 支付标准:
(一) 门诊费用报销标准:门诊起报标准为500元(属地医保门诊统筹支付部分可用于冲抵起报标准以下限额),5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报销。每年最高限额为:1500元(退休2500元),报销比例:80%。
(二)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为准,个人自付部分可报销90%(退休95%),住院起付线可报销50%。每年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 一个社保年度自付部分合计超出3万元以上的,可申请重大病补助,可按50%标准核报,一个社保年度重大病补助不能超过5万元。
三、 支付办法:
(一) 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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