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当中的3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 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2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计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 (解释3) 使用普通护具时: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和3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的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最后1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 四、1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五、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1、双脚越出边界线;
2、转身背向对方运动员逃避进攻; 3、倒地;
4、故意回避比赛,或处于消极状态; 5、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6、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7、伪装受伤;
8、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9、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10、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11、提膝阻碍或逃避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二)以下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4、故意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1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局比赛累计。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制订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2、确保公平竞赛;
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2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2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次“警告”。 (2)转身背向对方运动员逃避进攻
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背逃”,将被给与“警告”判罚。 (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4)故意回避比赛或使比赛处于消极状态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秒;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 (5)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6)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7)伪装受伤
此条款的目的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8)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9)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10)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1. —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11)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 “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