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秒“1-10”:Ha-nal, 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 (解释3)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
(二)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 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3) 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 (解释2)
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3、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 裁判员
一、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时方可成为裁判员
(一)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二)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三)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 二、裁判员配备与岗位设置
(一)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二)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2名边裁判员; (三)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注释1)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职责与任务 (一)主裁判员
——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主裁判员将召集4名边裁判员进行合议。临场5名裁判员的合议判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4名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二)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四、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仲裁负责;不通过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竞赛监督部门、仲裁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
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记录员和医生
一、技术代表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仲裁委员的职责,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员召集合议。
二、记录员负责比赛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 三、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竞赛监督与仲裁
一、竞赛监督机构
(一)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竞赛监督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或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2、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仲裁委员会
(一)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仲裁机构,由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行使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即时录像审议”(简称“录像审议”)工作;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评定临场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三)每个场地应有1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审议委员,与仲裁委员一起进行“录像审议”,同时记录该场地“录像审议”工作并将审议结果告知主裁判员。 三、即时录像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