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 (注释2)
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
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 “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 “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令;
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由记录台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包括以下6种: 一、击倒胜(K.O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比分或优势胜 四、弃权胜 五、失去资格胜 六、判罚犯规胜 (解释1)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
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4) 弃权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6)
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在随后的30天内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它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