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实务试题(4)

2019-08-30 19:41

稽查实务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001.A 002.C 003.B 004.C 005.A 006.C 007.B 008.B 009.D 010.D 011.C 012.C 013.A 014.D 015.D 二、多选题

001.AC 002.ACD 003.ABCD 004.ABC 005.ABCD 006.ABD 007.ABC 008.BD 009.ABCD 010.BD 011.BC 012.ABC 013.ACD 014.ABC 015.AD 三、判断题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 007.√ 008.× 009. × 010.√

四、案例分析 001.答案:

1、分月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决定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滞纳金分两段计征,即对2001年4月30日前应缴未缴的税款,按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分月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滞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分月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累计后征收。

2、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的决定错误。

一是作出罚款决定的程序违法。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作出,即通过调查、取证、告知、陈述或者听证、审理、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处罚处理没有分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分别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分别按规定使用。

3、稽查局告知的“对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税款后,或者从提供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错误。

一是遗漏了滞纳金,应当限期一并解缴滞纳金。二是混淆了纳税与处罚行为的性质界限,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三是混淆了纳税、处罚行为与行政诉讼衔接的前置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只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才是复议前置,而处罚行为却是复议选择。也就是本案中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02.答案:

1、市国税局稽查局不事先通知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是合法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不必事先通知。

2、2003年9月3日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3、市国税局稽查局可以调取A公司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的账簿资料,但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审批且应向纳税人开付清单。《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在行使检查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内退还。

4、市国税局稽查局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库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稽查人员告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不让税务机关检查将按举报材料中列举的举报内容对其处12万的罚款是不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市国税局稽查局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7、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28305元的处理决定不正确。 ①对办事处提走的1000件B商品应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对A公司赊销的1000件B商品要求补税是错误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对办事处提走的1000件B商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不正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办事处提走的1000件B商品应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应缴增值税=1000×80×17%=13600元。

003.答案:

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稽查局负责人审批。(4)经稽查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如当事人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国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04.答案:

1、销售点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本案中,销售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也是合法的。

3、被查封的房屋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封,但是可以按照规定,允许刘某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

4、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执法不当的行为。

(1)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不能自行处置,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按照本条的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属不当行政行为。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刘某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刘某在B市只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本处住房属于刘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3)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对销售点的处罚50000元,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005.答案:

1.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不当之处。

(1)采取保全措施不当。一是纳税人没有明显的转移财产等迹象,不具有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二是保全过程中查封价值过大,应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货物。

(2)少缴增值税行为全部定性为偷税不正确。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少缴增值税,不是偷税。

2.应纳增值税=2000+5000+20000+10600/(1+6%)×6%=33000(元) 应纳城建税=33000×7%=2310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少缴的增值税3000元已过时限,不再追征。

3.应加课滞纳金=(2000+5000)×20×2‰+(2000+5000)×(360×3+30×3+11)×0.5‰+(20000+600)×3 ×360×0.5‰=15537.5(元)

4.对该厂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该厂已缴税额10.7万元,偷税35310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35310/(107000+35310)=24.81%(10%以上30%以下),

且偷税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刑法》第201条) 006.答案:

1、法院的判决正确。

2、此案中乙某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乙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某缴纳承包费,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3、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某并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的情况,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4、正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税务机关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不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返还A企业。 007. 答案:

1、甲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当期销项税额 = 51 + 18×17% - 50×0.08×17% = 54.06 - 0.68 = 53.38万元 甲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职工福利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的进项税额=17+0.7×7%+0.85-4×17%=17.2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53.38-17.22=36.16万元 2、丙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当期销项税额=0.85+35.1/(1+17%)×17%=5.95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8×17%-50×0.08×17%=2.38万元 丙企业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为付款后才可抵扣,业务(1)的购货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增值税=5.95-2.38=3.57万元。 008.答案:

1、销项税额=[520000+132444/(1+17%)+40000]×17%+45200/(1+13%)×13%=119644元

该公司用于馈赠的产成品40000元和少计收入3200元,应进行账务调整: ① 借:营业外支出 6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② 借:银行存款(现金) 37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

或借:应收账款 37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

2、进项税额计算

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80000-35000)×17%+72000×10%+8000×7%=32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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