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实务试题(6)

2019-08-30 19:4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4)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原材料 600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600000 019.答案:

1、写出(1)—(4)项会计处理分录

(1)2003年计提准备=2000-3×(2000/10)-900=500万元

2004年末账面价值=2000-3×(2000/10)-1×(900/6)-500=750万元 捐赠:

借:固定资产清理 7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累计折旧 750(600+15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营业外支出 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50

(2) 借:银行存款 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40 —损益调整 120 —股权投资差额 40 投资收益 50

(3)借:原材料 1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待转资产价值 175.5 银行存款 10

(4)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管理费用 20

借:管理费用 3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

2、计算并解释2004年甲公司应税所得:

(1)①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税所得750万元;

②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500万元与计提准备后折旧减少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50万元相抵余额为450万元,属于计提准备时调增应税所得,现在处置时允许调减应税所得;

(2)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为处置净收入与按税法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20万元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予转回,调减应税所得; (3)接受捐赠“待转资产价值”期末并入当期应税所得(永久性差异)

(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10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 (5)折旧减少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30万元,调减应税所得;写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应税所得3000+750-450-20+175.5-20+30-30=3435.5 借: 所得税 1047.92[(3000+175.5)×33%]

递延税款 85.80[(750-450-20-20+30-30)×33%]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33.72(3435.50×33%) 020.答案:

一、 存在的影响纳税问题及调账:

1、账务处理正确。税法规定:以产品换取原材料应以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购进两项业务进行纳税处理。会计上确认的利润数为1万元,税法上确认的应税所得额为100万-90万=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2、账务处理正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报废固定资产损失在未获税务机关审批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3、销售试生产产品也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城建税=3.4×7%=0.238万元,教育费附加=3.4×3%=0.10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18万-0.238万-0.102万=1.66万元。

调整分录:

借:在建工程 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020

4、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调整分录:

借:盈余公积 200000 贷:资本公积 200000

5、支付职工进修学杂费,应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 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0

6、税法规定,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转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补缴增值税2.34÷1.17×17%=0.34万元,应补城建税=0.34×7%=0.0238万元,应补教育费附加=0.34×3%=0.010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238-0.0102=1.966万元。

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0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660

7、技术开发费今年比上年增长率超过了10%,可加计50%的扣除数,即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分5个年度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5×4=64万元。

8、投资借款利息支出超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6%=7万元;支付的销售折让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9、投资收益90万元,不是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10、税收罚款、滞纳金、代付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所得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关账务处理

1、调整增加数=9+22+1.66+20+9+1.966+64+7+6+9=149.626万元 2、调整减少数=50+90=140万元

3、税前会计利润数=9800-6300-960+2000-900-800-600-160+100-60+200+90 =241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2410+149.626-140=2419.626(万元) 5、应纳所得税=2419.626×33%=798.477(万元) 账务处理: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9847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84770

2、结转以前年度调整=-0.34+9+1.966-798.477=787.851(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85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878510 3、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74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7400 4、上交各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74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61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122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84770 贷:银行存款 8025910

021.答案:

1、答:不正确。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对象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能否客观公正地行使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只有科学的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税务稽查稽查工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通过以下方法

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2、答:近年来,计算机在税收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使税务管理的水平有了很大

的提高。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信息化、规范化,为计算机选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计算机选案的常用指标有:

(1)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 (2)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 (3)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 (4)流转税类选案分析;

(5)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 (6)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 3、答: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稽查证件。司机张某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稽查干部李某单人上岗,违反上述规定。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由此,县国税局稽查局对B企业实施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及《税务检查通知书》,而不是第二天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3、李某搜查B企业会计办公室及法人家超越法定权限,属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只能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不能对纳税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税务稽查人员不具有搜查权,只能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4、稽查人员调取当事人的帐簿资料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李某调取纳税人当年及以前年度的帐簿、资料未经批准,且未向当事人开付清单,违反法定程序。

4、答:程序不正确。

首先,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应立案查处。本案查补税额25000元,已达到立案标准,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应按一般程序处理。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因此,本案的审理工作不能由李某承担。

5、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被处理对象名称; (二) 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三) 处理的依据; (四) 处理决定; (五) 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六) 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 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八) 该处理决定文号; (九) 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6、答:不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一,本案中B企业并无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第二,稽查人员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不应扣缴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稽查人员在复议或诉讼时效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7、答:1、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2、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3、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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