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矿井采空区、老窑区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储量、“三量”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4 机电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l)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机电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与机电有关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进行贯彻落实。
(3)制定矿井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4)制定矿井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5)制定矿井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6)制定矿井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7)制定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负责落实。 (8)制定矿井杂散电流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制定矿井机电规程、措施技术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9)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5 安全部门技术管理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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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决定等,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2)制定,修改、完善煤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3)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4)参与其他相关的技术工作,
6 职教部门(人事劳资科组织、党工部主抓)技术管理内容
负责全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工种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井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五、 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协作要求
为了保证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煤矿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做好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l)明确各部门在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和职能划分。 (2)明确各部门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料.技术的交流。
(4)当各技术部门之间在技术管理工作中产生分歧时,要明确轻重关系,在无法自行协调时要由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上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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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技术管理运行
我矿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规范煤矿技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
1 技术管理审批程序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明确各种技术管理程序。 (1)新建、改扩建及技术改造矿井的有关技术文件,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2)矿井开拓延深项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然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地方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管局(厅)备案。
(3)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矿井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5)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1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3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6)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部门编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下工作面的设计,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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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由矿组织验收。
(7)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2 技术文件审批权限化分
(1)矿井新建、扩建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深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3)矿井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或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上级部门审批。
(4)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写,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或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5)矿井各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各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6)国家及行业有明文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七、 技术资料管理
煤矿各技术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专门的资料档案,由专职保管人员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各种技术资料的完整。
技术资料应分别保存在技术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保存的资料可以有期限,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资料应该是长期保存。矿井报废后其技术资料应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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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管理
矿井建设技术资料包括矿井报批、核准和建设中的相关报批、验收批文.以及矿井地质、设计、施工等资料。这些资料在矿井建设投产后移交矿井生产和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管至矿井报废。档案管理部门的资料在矿井报废后转由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2 矿井生产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资料包括矿井在投产后探明的地质资料,矿井生产、通风、供电、运输、防治水、瓦斯抽采等资料,采区工作面)设计资料,矿井改扩建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要根据矿井生产变化随时补充更新,并按年度分类归档。归档资料保存至矿井报废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长期管理。
3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管理
矿井生产施工资料包括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供电、防治水、瓦斯抽采等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这些资料保存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当工程进行完毕且不再对周边其他工作造成影响后,其生产施工资料方可不再保存。不再保存的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销毁报批程序,之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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