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项目技术管理
我矿现处于建设阶段,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是煤矿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区别于生产矿井的技术管理,有管理内容上的特殊性.也有管理方法和程序上的特殊性。从管理内容来说,其内容都是决定矿井生存发展的重大技术工作;从管理程序来说,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管理程序要求;从管理方法来说,其每一项技术管理的方法都有对应的特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一、 建设项目的分类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也称技术改造)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改变采煤工艺的项目等。
我矿属于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符合扩建项目特点。 二、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是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对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工作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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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申请
申请探矿权须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1 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l.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需延续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需在勘查许可证期满3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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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文档);
(2)探矿权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变更是指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变更勘查主矿种,以及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申请变更探矿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6)申请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地址的,需提交: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变更前原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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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申请提交的材料
(1)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圈(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6.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l)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提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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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2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目颁布,1996年8月29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目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目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3 采矿权申请
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l)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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