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询价,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发布询价公告的形式发出询价采购文件,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价,在规定时间内,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采购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等。
11、当事人
11.1 “采购人”:系指 。
11.2 “供应商”: 系指响应招标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3“询价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1.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询价小组经询价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11.5“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
12、招标依据及原则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2.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3、合格的供应商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13.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或者声明函;
13.5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条件:
13.5.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3.5.2本项由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3.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3.6.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13.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3.6.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3.6.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6.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6.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13.7采购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
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13.8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3.9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询价资格。
14、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5.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5.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6、踏勘现场
16.1采购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6.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6.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7、投标答疑
17.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20 年 月 日17:00时前,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
者答疑内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书面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统一发给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7.2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采购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17.3投标答疑时间:20 年 月 日 时,地点:
18、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19、履约担保
19.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19.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0、采购代理服务费
20.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 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成交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服务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00万元。
20.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0.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0 1000000-500000 500000-10000000 10000000以上 服务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21、其他条款 21.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2采购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成交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成交供应商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1.3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21.4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1.5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询价的各供应商请务必于购买采购文件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注册,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