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询价小组审核。
47.1.2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
47.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询价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7.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投标无效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询价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47.4第三阶段:技术评审
47.4.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48、澄清
48.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8.2询价小组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询价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询价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49、询价
询价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报价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否则询价小组有权确定为投标无效。
特殊情况及处置:若供应商询价报价相同时,由询价小组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指标优劣推荐成交供应商。
50、成交
50.1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0.2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0.3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或者采购文件有节能、环保产品要求的,其报价按照50.7条规定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后,确定最终报价;
50.4按照有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应不可抗力、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采购人推荐其他供应商成交的,其原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原成交人投标报价与投标保证金之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另行确定供应商成交。否则应予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50.5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成交供应商的,入围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询价小组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各供应商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成交供应商,但合格供应商数量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入围成交供应商数量的1.5倍;入围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格统一按照入围成交供应商中最低报价确定。否则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50.6询价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50.7优先成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询价小组必须给予优先成交:
50.4.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其最终报价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价格最低或与最低价相同的;
50.4.2根据青政发〔2012〕9号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以其自身产品投标,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其最终报价最低或与最低价相同的。
51、成交供应商查询及成交通知书
51.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51.2根据山东省12厅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办法》(鲁检会〔2006〕4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的通知》(青财采〔2006〕7号)文件规定,在公布成交供应商后和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对采购控制价50万元以及以上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档案送交市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若无行贿犯罪记录,发出成交通知书。否则,将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
51.3公示期满且无行贿犯罪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1.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2、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52.1投标报价超出采购控制价或者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制作的; 52.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52.3不按照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或者报价超标底的;
52.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以及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2.5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52.6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52.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52.8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2.9询价小组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者无效报价的;
52.10询价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2.11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52.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询价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询价小组做出的决定。
53、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3.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控制价的; 5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3.5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询价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54、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54.1评审活动终止
54.1.1询价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4.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询价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废标处理: 54.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4.1.2.2询价小组名单泄密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54.1.2.3询价小组成员未经财政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54.1.2.4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询价工作的;
54.1.2.5财政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询价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54.2询价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5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54.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54.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询价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54.2.2退出询价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财政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询价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询价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54.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5、违法违规情形
5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5.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5.1.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55.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
55.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5.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