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询价采购文件(2012)(5)

2019-08-30 21:42

开户行:

35.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5.3.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5.3.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5.3.3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没收投标保证金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5.4.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5.4.2参与询价后供应商撤回报价或者退出询价活动的; 35.4.3开标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5.4.4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35.4.5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5.4.6经询价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35.4.7宣布评审结果前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35.4.8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5.4.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35.5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投标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

35.6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行使其权力。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6、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43.1需提供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副本 需要提供 √原件 □复印件 □不需要 标 段 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社保证明 相应的人员身份证件或者资格证书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 业绩(包括成交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 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环保认证体系证书 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等原件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第36.1项、 是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的,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36.2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37、相关规定

37.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投标无效。

37.2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无效。

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等)须按第39条规定办理,待评审完毕后退还。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须装订于商务文件中。原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的,其投标无效。

37.3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其投标无效。

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原件或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38、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38.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8.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至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38.3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时 分止。

3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9.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分为报价、技术、商务等部分,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加以密封(样品除外),一个标段二个密封件,分别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每个密封件中包括正本和副本两个密封件;

报价部分按标段单独密封由供应商保管,接到询价小组要求报价时,统一提交给代理机构唱价,届时未提供的其投标无效;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字样(见附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无分装、无密封、无公章以及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无效。

39.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照第39.1条规定单独密封,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在密封件中单独密封,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4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0.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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