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询价采购文件(2012)(8)

2019-08-30 21:42

5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5.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5.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5.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5.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5.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5.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 55.3.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5.3.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询价小组成员等信息;

55.3.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55.3.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5.3.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55.3.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5.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55.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55.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55.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5.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5.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5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6、违法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56.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6.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6.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6.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6.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6.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6.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6.9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6.10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7、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询价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询价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询价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询价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投标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采购文件规定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56条之规定处理;采购文件规定由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人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第50.4项规定,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按照56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5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询价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

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询价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询价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八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58、签订合同

58.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8.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采购文件第61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8.3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8.4有关法规或者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采购文件第21.2条规定执行。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可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应符合第50.4项规定;不符合第50.4项规定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58.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59、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60、服务质量与验收

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1、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以 (项目编号)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询价小组确

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数量以及规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服务明细表,下同)。

四、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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