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40.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1、开标地点
青岛市 开标室。
42、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告知现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第七章 开标、询价、成交及废标
43、开标程序
43.1宣布开标纪律;
43.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43.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3.4供应商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3.5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43.6宣布各标段采购控制价(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43.7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43.8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43.9开标结束。
44、开标
44.1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被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4.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和询价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
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44.4款办理。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4.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44.3.1唱标顺序:按照供应商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44.3.2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标段、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4.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4.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44.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44.4.4开启投标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44.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44.6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44.7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评审;开标记录由代理机构保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询价小组审核。
45、询价小组
45.1询价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询价小组。询价由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
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5.2评审专家的抽取
45.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45.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询价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45.3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45.4询价小组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5.5询价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询价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5.6询价小组的职责:
45.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45.6.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5.6.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5.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45.7询价小组的义务:
45.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5.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45.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5.7.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5.7.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5.7.6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45.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5.7.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5.7.9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45.8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5.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45.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5.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5.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5.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6、评审程序
46.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6.2组织推荐询价小组组长; 46.3资格性审查; 46.4符合性审查; 46.5技术评审; 46.6澄清有关问题; 46.7询价;
46.8确定成交供应商; 46.9编写评审报告; 46.10宣布评审结果。
47、评审
47.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