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付款途径
□国库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预算内资金 元 预算外资金 元 自筹资金 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内、外采购资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六、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服务交付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7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一次性支付方式
服务交付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其他支付方式
七、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货并安装。
2、交货地点:青岛市 。 八、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交付验收合格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经青岛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十、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 ,青岛市财政局一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62、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询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3、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64、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65、对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价活动中,与询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66、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6.1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6.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6.1.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66.1.3提出质疑的日期。
66.2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6.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66.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6.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7、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7.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67.1.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7.1.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67.1.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67.1.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7.1.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7.1.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67.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67.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7.3.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67.3.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67.3.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7.3.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67.4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7.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