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现金类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是否做到完全分离;
3、了解货币资金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如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4、了解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货币资金损失管理的监督控制制度,是否及时进行了相关货币资金损失的处理及实施了恰当的补救措施。
(二)区分企业现金被盗抢、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融企业发生的短款、假币等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
(三)准确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并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九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存款类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存款类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核对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与银行日记账记载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付款凭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外币的同时核对当期外币折算汇率是否与以往保持一致;
2、报销审批制度规定及执行是否到位;
3、审核银行存款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二)区分企业银行存款损失的原因。是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
(三)确认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存款类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开票、发货、收款、记账是否由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销售价格的确认、授信额度的使用是否均有确定的有权部门审批实施;
4、了解是否建立有合理的催收款项责任制,坏账损失的发生是否有完整的记录并经相授权部门确认处理。
(二)区分往来款项损失的具体情形: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往来款项损失;
3、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而形成的损失。
5、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三)确认往来款项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6、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一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形成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被鉴证人追索的证据资料,如:追索文件、电话追索记录、函件追索回执、邮件发出凭单等,评价追索行为的发生情况;
(二)分析评价是否存在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情形;
(三)除上述程序外执行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鉴证程序;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二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会计处理情况,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原因,真实性、合法性评价;
(四)取得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三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的逾期短、单笔数额小或占年收入比重低的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取得有关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被鉴证人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的证据资料,确认该类应收款项的发生情况;
(二)取得上述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的核算资料;
(三)上述损失确认的情况说明,如:应收款项发生情况,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单笔应收款的额度或占年收入比重;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二节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四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存货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存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存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存货的请领、审批、发货、保管与记账是否由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存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确认与变更、成本费用的分摊、存货盘亏/盘盈/报废/毁损的处理是否均有完善的授权批准并进行了完整的会计记录;
4、了解被鉴证单位是否实施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存货盘点制度,对相关存货损失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并实施了恰当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