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3)

2019-08-31 10:59

(二)区分存货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盘亏的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被盗的存货。

(三)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资产净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1、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在鉴证报告中单独列示。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2、各项存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确认损益。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五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固定资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付款、保管、记账是否由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固定资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固定资产预算制度的制定、固定资产的获取/验收交付使用、报废清理、内部调拨、对外租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确定和变更是否均有确定的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4、了解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是否实施完整,固定资产存在状况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进行了登记记录,相关固定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处理。

(二)区分固定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盘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固定资产;被盗的固定资产。

(三)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六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三)评价无形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无形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

(四)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及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1. 除另有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 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七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建工程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在建工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在建工程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在建工程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在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监督、工程物资采购与付款、项目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是否由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在建工程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在建工程经办人是否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是否有超预算未经审批的事项发生;

4、了解在建工程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在建工程期间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各项工程物资的领用是否正确归集入工程成本。

(二)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情形;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情形;

(三)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八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资产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生物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生物性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生物性资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生物性资产的采购、培育、繁衍管理是否由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生物性资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生物性资产在生长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培育方案是否均经有权部分审批实施;

4、了解被鉴证人是否有关于生物性资产生长过程的详细记录,在生长发生异变时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和实施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二)区分生物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情形。

(三)了解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划分原则、依据。

(四)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已形成资产净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十九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抵押资产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抵押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抵押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了解抵押资产业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职务分离制度,抵押资产的确定、估价、保管、处置是否有不同的人完成;

3、了解被鉴证人是否建立有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在以物抵债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债务的形成与确认、债务的偿还与清算、抵押资产的价值计量、抵押资产的转移与处置(包括延续或解除抵押关系)是否均经有权部门审批实施;

4、了解被鉴证人是否建立有严密的抵押资产登记制度,是否每笔抵押业务均设定有负责人跟踪记录债务偿还情况,并对抵押资产的处置进行了详细的会计记录。

(二)区分抵押资产损失的情形。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造成的损失。

(三)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依据抵押资产账面净值扣除变卖收入后的余额,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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