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4)

2019-08-31 10:59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三节 投资损失的鉴证

第二十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债权性投资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债权投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债权性投资计划的审批授权制度:

企业债权投资在执行前是否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审核中是否能判定计划实施的债权性投资符合企业价值增值需求,是否对债权投资的风险进行了系统性的评估,投资收益的估算是否符合市场正常预期、计算是否正确;

2、债权性投资业务的职责分工控制:

企业债权性投资业务的实施是否将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是否在实施过程中能做到互相牵制监督以规避舞弊的可能性;

3、债权性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控制:

了解企业债权投资资产保管方式,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还是企业自行保管。如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是否签订有合法的托管协议;如由企业自行保管,是否建立有严格的相互牵制监督制度,对于任何债权性资产(或资产凭证)的存入或取出是否有包括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存取日期及在场经手人员签名的完整的登记记录;同时,了解在债权性投资业务持续期间,是否实施了必要的风险评估程序,在可预见的损失发生期是否采取了所有可能的防范措施和实施了必要的催讨程序。

4、债权性投资业务会计记录控制:

是否对每一项债权投资都设立了明细分类账进行详细的分类核算,并及时记录投资收益及投资变更情况,判定投资收益记录是否准确。

(二)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具体情形。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情形;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情形;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获得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情形;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情形;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情形;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情形;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 (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情形;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情形;

9、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情形;

10、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损失情形;

11、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

12、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债权损失情形;

13、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一定以下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情形;

1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情形;

15、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投资。

(三)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各类投资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四)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债权投资损失——非贷款类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和债权投资损失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发生的损失,执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1、调查有关资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区分有关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

3、确认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4、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二)向关联企业债权投资发生的损失,执行债权投资损失鉴证程序时, 应特别关注:

1、调查债权投资损失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区分债权投资损失的具体情形;

3、确认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4、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债权投资损失——非贷款类税前扣除鉴证表》。

第二十二条 执行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贷款类债权损失签证程序时,应特别关注: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1、了解管理层对于推行严格的金融企业贷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态度及措施;

2、金融企业放贷授权审批制度:

金融企业如何进行放贷管理,是否实施必要的放贷审批手续,是否严格区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是否有相关政府批文要件,商业性贷款是否有担保方,担保方式,普通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方与借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金融企业贷款发放风险评估制度:

金融企业贷款发放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分阶段的风险评估,在可预见的损失发生期是否采取了所有可能的防范措施和实施了必要的追讨程序。

4、会计记录的控制: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期间,是否及时地在适当的账户和合理的会计期间对贷款的发生及利息的计算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记录。

(二)了解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申报基本情况。判定申报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是独立法人还是分支机构;

(三)分析申报税前扣除的损失情况:

1、是否包括了其他贷款费用及已转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2、是否包括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

3、是否属于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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