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08-31 11:05

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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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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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六、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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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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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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