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

2019-08-31 11:05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首次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经处罚拒不改正的,或多次实施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十七、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首次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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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多次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首次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子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多次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子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首次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多次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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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经处罚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供精者档案的,或销毁供精者档案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经评估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经处罚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验质量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实施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实施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经处罚拒不改正的,或多次实施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实施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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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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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3人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30人以上的,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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