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

2019-08-31 11:05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粪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不合格的,或者检出病原微生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无违法所得或案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卫生许可证或批件。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批件。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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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无违法所得或案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卫生许可证或批件。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批件。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数量较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数量较多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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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卫生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多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或者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无违法所得或案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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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工不足一个月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工一个月以上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二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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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非法采集血液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1000 ml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1000ml以上4000 ml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4000ml以上10000ml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采集血液10000ml以上的,或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或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或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或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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