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3、泄露患者隐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未给患者造成损害,或非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给患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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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警告后,仍不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十、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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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被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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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被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十一、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轻微违法,未给病人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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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没收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十三、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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