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后坐、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和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拆除钢筋混凝土高烟囱时,应采用沟槽、缓冲堤等减振措施;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置防护屏障; ——采取防尘、减尘措施。
11.1.4 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影响范围;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或水域的地段和时间。
11.1.5 对爆区周围及地下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其安全性做出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11.1.6 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11.2 施工准备
11.2.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志。
11.2.2 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11.2.3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复核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调整装药量。对不合格的炮孔应提出处理意见。对截面较小的梁柱构件,钻孔宜采用中心线两侧交错布孔方法。
11.2.4拆除爆破应进行试验爆破了解结构及材质、核定爆破设计参数;试验爆破应对结构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分析,保证结构的稳定、要提交专项的试验爆破方案、监测方法和爆后处置措施。爆破试爆方案应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试爆应在爆破设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拆除爆破可以不进行试爆: ——试爆可能危及被拆建(构)筑物的稳定; ——周围环境不允许试爆。 11.3预拆除
11.3.1建筑物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11.3.2 预拆除工作应在装药前完成,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11.4 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11.4.1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装药作业应设置相应的装药警戒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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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办理领取手续,并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11.4.3 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11.4.4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泥发生干缩。
11.4.5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防护材料应是具有透气、有一定抗冲击能力,并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悬挂或连接固定性能的材料。
11.4.6装药、填塞和覆盖防护时应保护好起爆线路。 11.5 起爆网路与起爆
11.5.1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孔外导爆索起爆网路。
11.5.2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采用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 11.5.3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
11.5.4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并核查起爆网路无误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技术负责人,由指挥长或爆破技术负责人下令将起爆装置接入起爆网路。
11.5.5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城市煤气管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应按8.6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11.6 爆后检查、盲炮处理
11.6.1 由于设计失误或出现盲炮造成建(构)筑物未倒塌或倒塌不完全的,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结构工程师根据未倒塌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及时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呈报获批后马上组织实施。未处理前不应解除警戒。
11.6.2 爆破作业人员应跟踪建(构)筑物解体、塌散体及岩渣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并回收残留爆破器材。
11.7 楼房类建(构)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楼房类建(构)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选取,应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倒塌方式:
——当倒塌场地条件受到限制,应采用原地坍塌、单向折叠或双向折叠、逐段塌落的倒塌方式;
——当有足够的倒塌场地,但因周边环境要求需控制塌落振动,应采取多缺口的单向折叠或多向折叠倒塌方式。
11.7.2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现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事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禁止人员入内。在确定建筑物处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入内检查,并按下列方式处置:
——如果属于起爆网路问题,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重新连接网路进行二次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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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原因造成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应采用机械方法处理。
——如因机械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确需采用爆破方法施工的,需对未倒建筑物进行结构分析,重新制订爆破方案,经公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1.7.3 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楼房可采取将墙体等效为柱子的承载方法进行预拆除,爆破时应采用高等级的防护措施。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试爆调整爆破设计参数。
11.7.4 爆破设计应设计计算楼房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监测方案。
11.8烟囱、冷却塔类构筑物爆破拆除
11.8.1 烟囱、冷却塔类构筑物爆破拆除,应采用定向倒塌的爆破方案;因场地限制,倒塌长度不足时,应采用双向折叠或提高爆破切口的爆破方案。
11.8.2 采用定向倒塌爆破方案时,应对保留的支撑部分进行强度设计校核,且爆破缺口最大断面所对应的圆心角应不大于220°。
11.8.3 应由专业测量人员准确测定烟囱高度、垂直度,以及倒塌中心线、定向窗的位置。要考虑风载荷、结构不对称(烟道、出灰口、爬梯、烟囱筒体内井字梁和灰斗)对倒塌方向的影响。
11.8.4 爆破拆除施工作业(预拆除、钻孔、起爆网路)都应保持对于设计倒塌方向中心线的对称性。
11.8.5 爆破拆除烟囱、冷却塔类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座及残体滚动、筒体塌落触地的飞溅、前冲,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8.6 要做好防止烟囱、冷却塔塌落着地瞬间筒体两端冲出的强空气流造成对爆区设备及设施的破坏性影响。
11.8.7 烟囱、冷却塔类结构物爆破拆除时,应清除地面积水、碎石,可将地面泥土挖松,或开挖沟槽,并在地面堆起一定高度的土埂,组合成沟埂减振措施。
11.8.8 应设计计算烟囱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监测方案。
11.9. 桥梁构筑物爆破拆除
11.9.1 根据桥梁结构的类型不同,结合环境条件,选择合理的、安全的爆破拆除总体方案。
11.9.2桥梁爆破拆除设计方案要仔细分析桥梁结构体的整体受力关系。应设计校核预拆除及试爆后桥梁的力学平衡状态。
11.9.3 若需采用水压爆破方法拆除箱式桥梁构件,应按水压爆破相关规定执行。 11.9.4 桥梁爆破拆除时应加强桥梁桩柱(桥墩)间节点处钻爆方案分析和处置,以保证爆破后连接部分解体充分。
11.9.5 应对桥梁爆破时落入水中产生的涌浪危害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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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施工期间,桥上、桥下严禁通行,并在爆破作业施工地段设立交通封闭管理区。 11.10 基坑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拆除
11.10.1 采用预埋管方案时应编制设计说明书,对预埋管的位置、深度、预埋管材和施工方法给以详细说明。预埋管的敷设应在爆破设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11.10.2 爆破前应对每个钻孔的孔位、深度和角度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采取加深、回填乃至重新钻孔等措施以确保孔位符合设计要求。
11.10.3当采用大规模或一次性爆破拆除基坑钢筋混凝土支撑时,基坑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应采用全封闭的防护棚,防护棚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搭设并有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
11.10.4 大面积支撑一次性爆破时,应充分论证起爆网路的可靠性; 11.11 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11.11.1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应遵守10.1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水下地形地质图及人工围堰的竣工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设计和措施。
11.11.2混凝土围堰和堤坝工程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前作出爆破拆除设计,修建时预留出爆破拆除的装药空间。
11.11.3侧面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应按周围设施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单段最大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11.11.4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高精度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或是导爆管雷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11.11.5应进行爆破振动、水中冲击波、噪声等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并保留测得的数据。 11.12 水压爆破
11.12.1水压爆破应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11.12.2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11.12.3装药时应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得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11.12.4水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与起爆网路联接应符合10.1.7和10.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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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种爆破
12.1金属破碎爆破与爆炸加工 12.1.1一般规定
12.1.1.1特种爆破企业进行爆破作业时,金属破碎爆破与爆炸加工的对象、品种、规模大小、厂区布置以及安全允许距离,应经评估论证后向公安机关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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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金属破碎爆破和爆炸加工作业,应在专用爆炸场(坑)内进行。爆炸场(坑)或专用厂房的结构设计应保障使用安全并能长期使用。
12.1.1.3爆炸加工场应建在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通信光缆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不大于2K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符合表13-4的规定。
12.1.1.4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按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和爆破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确定。在安全范围边界处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网,并只设一条通道。
12.1.1.5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能够抵抗飞散物,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空间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12.1.1.6进行室内爆炸加工的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减振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减振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12.1.1.7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建筑物中。
12.1.1.8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加工作业所需要的给排水系统和真空系统。其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要严格分开铺设。
12.1.1.9 炸药配置和药包制作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场所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12.1.1.10 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12.1.1.11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12.1.1.12 在爆炸加工厂房、爆炸坑、地下室等密闭空间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空气质量达标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12.1.1.13 加工梯恩梯、硝化甘油等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12.1.1.14 未完全爆炸的残药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12.1.2金属破碎爆破
12.1.2.1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应使用瞬发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12.1.2.2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12.1.2.3用裸露药包爆破破碎金属结构物时,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12.1.3聚能切割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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