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装药时可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灯应加保护网,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电灯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电雷管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可改为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7.8.9每个药室装药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记录装药和起爆网路连接情况,然后才允许进行填塞作业。填塞时应保护好硐内敷设的起爆网路。
7.8.10硐室爆破填塞工作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在工作面指挥,应用开挖石渣作填塞料,填塞应整齐、严密,不得有空顶,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填塞长度。硐内有水时应在硐底留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填塞过程应检查质量,填塞完成后应验收、记录。
7.8.11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并作网路试验。敷设起爆网路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和熟练爆破工实施,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网,连网应双人作业,一人操作,另一人监督、测量、记录,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电爆网路应设中间开关。
7.8.12起爆站应配置良好的通讯设备,起爆站长负责站内工作,从连网工作开始,站长应安排专人对起爆站看管。
7.8.13爆后检查除应遵守6.8的规定外,还应在清挖爆破岩渣时派专人跟班巡查有无疑似盲炮,发现疑似盲炮的迹象,应立即停止清挖并设置警戒区,报告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排查处理。在排查处理期间禁止一切爆破作业。
7.8.14 重大硐室爆破工程应安排现场小型试验爆破,并根据试验结果修改爆破设计。 7.8.15 硐室爆破结束后均应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除了6.11的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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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下爆破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8.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8.1.3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8.1.4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m~100 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志,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
8.1.6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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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水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研究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8.1.8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邦、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8.1.10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8.2 井巷掘进爆破
8.2.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2.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8.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8.2.4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8.2.5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安全范围之外。
8.2.6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8.2.7往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押运爆破器材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8.2.8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完好的柔性电线或电缆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8.2.9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8.2.10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2.11用冻结法施工竖井井筒,冻结段的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2.12 人工冻土爆破应采取措施确保冻结管安全。爆破前书面通知冻结站停止盐水循环;爆破后与冻结站人员一起下井检查,确认冻结管无损坏时,方可恢复盐水循环。在后续出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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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过程中,要认真观察井帮,发现有出水或出现黄色水迹,应立即通知冻结站,关闭有关冻结管并检查。
8.2.13用反井法掘进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m;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行作业;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
8.2.14桩井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桩井掘进爆破,应遵守井巷掘进爆破的有关规定。 ——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
——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控制振动的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爆后应修整井壁并及时清渣。 8.3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8.3.1 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应超过90mm,台阶高度不应超过8m。 8.3.2 大跨度硐室边墙、顶板及硐群交汇部位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8.3.3 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应采用浅孔爆破法。
8.3.4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开挖顺序进行,爆破时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监控爆破对本硐室及相邻硐室的影响。
8.4 地下采场爆破
8.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4.2 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建立通往爆区井巷的良好通行条件和装药现场的作业条件,必要时在适当位置建立防冲击波阻波墙;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现场划定爆破危险区,并在通往爆破危险区的所有井巷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列出深孔编号,废孔应作出明显标志。 8.4.3 地下深孔爆破作业,应遵守7.2和7.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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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遇有装药故障,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连接完成、并经现场爆破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响和损坏起爆网路。
8.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
——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8.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
8.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8.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爆破员应经过火箭弹使用技术的专门培训;
——堵塞处不稳定(如掉石块)时,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堵塞物一次未处理完,当班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8.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振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振动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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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爆破方法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爆破负责人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 8.6煤矿井下爆破(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8.6.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检查制度;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8.6.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新鲜风流;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应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8.6.3 新型爆破器材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煤矿井下试用。
8.6.4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和有瓦斯矿井选用许用炸药时,应遵守煤炭行业规定;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8.6.5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8.6.6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8.6.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穿透老采空区等情况;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8.6.8 炮孔填塞材料应用粘土或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于0.6m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等确需炮孔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应封满炮泥,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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