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5)

2019-08-31 12:35

6.5.2.2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5.2.3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6.5.2.4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5.2.5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6.5.3 装药机械

6.5.3.1现场混装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5

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制备炸药的原材料时,装药车制药系统应能自动停车。 6.5.3.2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部分的材料应采用防腐材料; ——输药软管应采用带钢丝棉织塑料或橡胶软管;

——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车上应设有灭火装置和有效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清洗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清理管道中的余料和积污;

——应具有出现原材料缺项、螺杆泵空转、螺杆泵超压等情况下自动停车等功能。 6.5.3.3 现场混装重铵油炸药车除符合6.5.3.2的规定以外,还应保证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并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6.5.3.4 小孔径炮孔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 装药器的罐体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105

?。

6.5.3.5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 不许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 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6.5.4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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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1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入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并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小于2#粉状乳化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g/cm3。

6.5.4.2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

Pa的空气冲击波入射超压; ——在锤重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6.5.4.3压气装药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符合6.5.3.4的规定; ——现场装药空气相对湿度不小于80%;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大于6×105Pa;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6.5.5 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

6.5.5.1 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装药应经安全验收合格,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6.5.5.2混装炸药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炸药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6.5.5.3混装炸药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6.5.5.4混装炸药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6.5.5.5混装炸药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6.5.5.6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并按设计要求装入炮孔内。 6.5.5.7混装炸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坏、刮坏、碰坏爆破器材。 6.5.5.8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

6.5.5.9混装炸药车装药前,应对前排炮孔的岩性及抵抗线变化进行逐孔校核,设计参数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设计后再进行装药。

6.5.5.10采用输药软管方式输送混装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送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底,并根据装药速度缓缓提升输药软管。

6.5.5.11 装药过程中发现漏药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6.5.5.12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

6.5.5.13混装乳化炸药装药完毕10min后,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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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14混装乳化炸药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应将软管中剩余炸药装入炮孔中,装药完毕将软管内残留炸药清理干净。

6.5.5.15现场混制装填炸药时,炮孔内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起爆器材起爆器材的性能除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耐水、耐油、耐温、耐拉等现场作业要求;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

6.5.5.16孔底起爆时,起爆药包应离开孔底一定距离。 6.5.6 预装药

6.5.6.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6.5.6.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人预装药爆区。

6.5.6.3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4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6.5.6.5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6.5.6.6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6.5.6.7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连接起爆网路。

6.6 填塞

6.6.1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 6.6.2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6.6.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6.6.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 6.6.5不应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6.6.6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其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6.6.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6.6.8.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6.6.9深孔机械填塞

6.6.9.1 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6.6.9.2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6.7 爆破警戒和信号

6.7.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6.7.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6.7.3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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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6.7.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6.7.6 信号

6.7.6.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6.7.6.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并经指挥长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

6.7.6.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指挥长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6.7.6.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6.8爆后检查

6.8.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6.8.1.1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6.8.1.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6.8.1.3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6.8.1.4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6.8.1.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6.8.2 爆后检查

6.8.2.1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6.8.3 检查人员

6.8.3.1 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6.8.3.2 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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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6.8.4.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8.4.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6.8.4.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6.8.4.4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6.9 盲炮处理 6.9.1 一般规定

6.9.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6.9.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6.9.1.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9.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6.9.1.5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9.1.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9.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6.9.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6.9.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再加上封泥起爆;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6.9.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6.9.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6.9.3.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9.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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