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4)

2019-08-31 12:35

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6.2.3.2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 通讯联络

6.2.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6.2.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 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6.2.5.1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2 凡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2.5.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6.3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规定

6.3.1.1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6.3.1.2 重要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3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3.1.4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6.3.1.5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16

6.3.2.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3.2.3 检测及试验项目应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6.3.2.4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6.3.3 起爆器材加工

6.3.3.1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应避免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的存在。 6.3.3.3 当采用孔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硐)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迟时间。

6.3.3.4导爆索分割应使用锋利刀具切割,不应使用剪刀剪切。 6.3.4 起爆方法

6.3.4.1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 6.3.4.2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6.3.4.3 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 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和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

17

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

6.3.4.8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6.3.4.9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6.4 起爆网路 6.4.1 一般规定

6.4.1.1 多药包起爆应联结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电子雷管网路起爆。

6.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应在预警讯号发出前,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6.4.1.4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 6.4.1.5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6.4.1.6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7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6.4.2 电力起爆网路

6.4.2.1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4.2.2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6.4.2.3电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4.2.4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普通电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6.4.2.5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6.4.2.6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 6.4.3 导爆管起爆网路

6.4.3.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6.4.3.2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18

6.4.3.3 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

6.4.3.4 采用地表延迟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别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间距大于20m。

6.4.4 导爆索起爆网路

6.4.4.1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4.4.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6.4.4.3联结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或土袋。

6.4.5电子雷管起爆网路

6.4.5.1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遵守6.4.2的有关规定。 6.4.5.2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6.4.5.3电子雷管装药前应采用专用仪器检测,并进行注册和编号; 6.4.5.4根据说明书要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 6.4.5.5子网路连接后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检测;

6.4.5.6根据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形成主网路,并通过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 6.4.6 混合起爆网路

6.4.6.1 大型起爆网路中可以同时使用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和导爆索组成的混合起爆网路。

6.4.6.2 混合网路中导爆索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4.6.3 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垂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

6.4.7 起爆网路试验

6.4.7.1硐室爆破和其他A级、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6.4.7.2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6.4.7.3大型导爆索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试验,应按设计连接起爆或至少选一组(地下爆破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

6.4.8 起爆网路检查

6.4.8.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6.4.8.2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连接:

19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6.4.8.3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6.5 装药 6.5.1 一般规定

6.5.1.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6.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6.5.1.3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6.5.1.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6.5.1.5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

6.5.1.6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5.1.7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6.5.1.8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6.5.1.9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6.5.1.10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6.5.1.11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6.5.2 人工装药

6.5.2.1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8.6.4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20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示意图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